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为全面回顾总结我国群众体育工作取得的成就,不断推动《全民健身计划》广泛深入的开展,体育总局决定组织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青少年体育是群众体育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调动广大青少年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按照工作分工,我们将组织开展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青少年体育部分的评选,现将评选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时限 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2、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及后备人才培养输送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各类体校”); 3、各级各类学校; 4、各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二)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青少年体育工作组织健全、管理规范、保障得力; 3、青少年体育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位于先进行列,具有示范效应; 4、机关、事业单位评选中原则上只评选县(处)级及以下单位; 5、各级各类体校评选中优先考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6、各级各类学校评选中优先考虑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三、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兼职青少年体育工作者,热心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 2、各级各类体校的教练员、文化课教师、行政管理人员; 3、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教师、行政管理人员; 4、地方各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教练员、行政管理人员。 (二)评选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评选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1、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对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业务素质较高,具有较好的服务意识,工作成效显著,在本行业、本部门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方面有较强的影响力; 3、热爱青少年体育工作,能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解决青少年体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名额分配 (一)分配原则:根据各省(区、市)青少年体育发展状况,确定评选名额。 (二)分配比例: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10% 各级各类体校:55% 各级各类学校:15%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0% (三)分配数量:见附件1。 五、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评选、公示、推荐,由国家体育总局审定、表彰。 (二)各评选推荐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好评选材料的填写工作,并加盖各省(区、市)体育局公章,于2013年7月12日前(以邮戳为准)报到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 评选材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逾期上报者不予评选。 (三)须填写的评选材料如下: 1、全国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部分)先进单位推荐总名单表(见附件2,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2、全国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部分)先进个人推荐总名单表(见附件3,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3、全国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部分)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件4); 4、全国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部分)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5)。 凡上报的评选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字迹整齐规范。 (四)评选推荐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达到表彰先进,激励示范的目的。 六、本通知的所有内容及表格,均可以在国家体育总局政府网(www.sport.gov.cn)青少司栏目查询和下载。 联系人:徐杰 远洋 联系电话:(010)87182347 87182036 邮箱地址:xuj@sport.gov.cn yuany@spor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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