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际象棋培训治理,促进国际象棋培训市场形成良好生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国际象棋项目培训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国际象棋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国际象棋技能为目的,面向儿童青少年以及成年爱好者开展的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培训主体包括:棋院、国际象棋培训机构、少年宫、国际象棋俱乐部、国际象棋社团等。
第二条 国际象棋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不良文化对爱好者产生影响。
第三条 组织国际象棋培训活动应考虑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人群身心发展规律。
第四条 国际象棋培训主体有多个培训场所的,每个场所均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章 场地设施要求
第五条 用于开展国际象棋培训的场地应符合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国际象棋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六条 国际象棋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²(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桌子的长度至少为110厘米,宽度85厘米,高度为74厘米,椅子应保证舒适。青少年、幼儿的桌椅应有特别设计,保证舒适、安全,尽可能避免挪动时的噪音。
第七条 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因地制宜将体育场地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可组织学校国际象棋社团或遴选符合条件的国际象棋俱乐部、国际象棋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课外国际象棋培训服务。
第八条 使用室内场地的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三章 课程要求
第九条 国际象棋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培训课程应包括反作弊的内容。培训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伤害
第十条 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国际象棋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一条 国际象棋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国际象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岗位:国际象棋)职业资格证书;3.中国国际象棋协会颁发的国际象棋教师证书(含)以上级别的教练员证书。
如聘用外籍教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教练资质转换认证工作。资质转换原则上不低于己方培训人员标准。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十二条 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四条 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十六条 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如培训对象以青少年为主,可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合同》。
第十七条 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十八条 国际象棋培训主体禁止向参加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国际象棋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条 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第二十一条 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国际象棋培训场所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国际象棋培训主体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际象棋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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