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开展体育公园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体育公园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49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时掌握各地体育公园建设情况,督促指导各地完成“十四五”期间体育公园建设目标,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体育公园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和内容
  统计范围包括:符合《指导意见》理念和要求,绿化用地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5%,占地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体育公园。
  统计内容包括:公园名称、所在地址、产权单位、运营单位、运营模式等,具体详见体育公园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时间安排
  (一)对截至“十四五”末体育公园建设情况,计划共开展9次统计工作。
  (二)首次填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需要填报两方面内容:一是2020年底之前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体育公园,二是2021年当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体育公园。
  (三)从2022年7月起每半年填报一次,需要填报内容分别为每年1-6月、7-12月新增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体育公园,对应填报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31日,最后1次填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31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体育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体育公园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主动作为,严格把握体育公园界定标准,扎实做好信息填报工作,全面准确及时掌握体育公园的数量、类型、分布等情况。
  (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是开展体育公园信息填报工作的责任单位,要每年两次(2022年三次)会同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组织填报体育公园基本情况表(附件1),平台系统将自动生成体育公园统计明细表(附件2)和体育公园统计汇总表(附件3)。
  (三)各地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所填信息准确无误,并将附件2、附件3打印盖章,分别于每半年结束后1个月内,即每年7月31日、次年1月31日(2022年为3月31日、7月31日、2023年1月31日)前报送至体育总局群体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
  (四)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每半年对各地体育公园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对体育公园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对于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或失实的,将根据问题作出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公园基本情况表.docx
  2.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公园统计明细表.docx
  3.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 年体育公园统计汇总表 .docx
  4.填表说明.docx

  

体育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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