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
有关
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
现将《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26年1月13日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运动员保障体系,弘扬团结互助精神,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解除运动员因训练比赛所致伤残的后顾之忧,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以下称运动员)是指: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组建的高水平运动队中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的在役运动员以及集训和试训运动员;
(二)各地市级运动队中承担省级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任务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的在役运动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高等院校中作为国家队、省区市高水平运动队后备力量培养的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学生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障坚持自愿参加、互助共济、不足补贴、不以盈利为目的、全心全意为运动员排忧解难的宗旨,采用个人缴费、团体参加保障的形式,对运动员在训练、比赛过程中发生伤残事故时,提供一定经济帮助。
第四条 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障工作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和修订等;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具体负责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可根据保障水平及资金运行状况,对运动员范围、运动伤残等级标准、伤残保障金标准、缴费标准提出修订建议,经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运动员所在单位、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称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宣传、组织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保障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运动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属于保障范围:
(一)在训练、比赛期间发生的;
(二)在训练、比赛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三)经所在单位批准的其他与训练、比赛相关的活动期间发生的。
第六条 运动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故意犯罪的;
(二)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醉酒、吸毒、服用违禁药物的;
(四)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兴奋剂行为的;
(五)以个人名义参加商业性比赛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保障情形。
第七条 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制定《运动伤残等级标准》,伤残等级分为十一级,特级为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其他伤残为一级至十级(具体标准附后)。
第八条 根据伤残等级,给付一次性伤残保障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特级:人民币100万元;
(二)一级伤残:人民币45万元;
(三)二级伤残:人民币37.5万元;
(四)三级伤残:人民币22.5万元;
(五)四级伤残:人民币15万元;
(六)五级伤残:人民币10.4万元;
(七)六级伤残:人民币6.5万元;
(八)七级伤残:人民币3.9万元;
(九)八级伤残:人民币1.95万元;
(十)九级伤残:人民币0.72万元;
(十一)十级伤残:人民币0.39万元。
第三章 参加保障申请与缴费
第九条 申请参加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障,应由运动员所在单位通过“运动员保障信息系统”(以下称运保系统)统一提交信息,并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条 运动员按年度缴费,缴费标准为每名运动员每年140元。
第十一条 每年两次集中申请缴费:学生运动员每年9月缴费,保障期为自缴费日起至下一年8月31日止;其他运动员每年12月缴费,保障期为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成功的运动员,可以通过运保系统下载保障凭证。
第十二条 在集中缴费期外申请参加保障时,保障期自缴费成功后的次日起至当期结束时止。运动员因退役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保障自动终止,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伤残保障金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运动员发生伤残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及时救治。运动员在指定医院治疗并开出伤残诊断证明后,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通过运保系统提交伤残保障金申请,原则上应在当前保障期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遇特殊情况,所在单位经报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申请伤残保障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的伤残保障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及有关诊断的影像资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伤残保障金申请后,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严格按照《运动伤残等级标准》作出伤残鉴定结论。鉴定结果在收到申请60日内通过运保系统反馈。
第十六条 对于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运动员所在单位可以在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体育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 根据鉴定机构鉴定的伤残等级,按规定的标准为运动员提供伤残保障金,伤残保障金直接转入申请参加保障时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十八条 同部位慢性损伤每个保障期可以申请一次保障。发生摔跤耳的不重复享受相应保障。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运动员个人缴纳的费用;
(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相关专项基金;
(三)社会募资,企业和个人捐赠等;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障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公布工作执行情况和伤残保障金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运动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及所在单位应如实上报运动员伤残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如有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应配合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向运动员进行伤残互助保障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落实安全预防措施和伤残医疗抢救、康复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障是对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及其他保障的有效补充。运动员参加本保障后,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相应赔付的,不影响其按本办法申请伤残保障金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运动员伤残保障工作,可委托取得合法资格的保险机构提供伤残保障金申请受理审核与发放、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出具保障凭证等经办管理服务,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应加强监管,相关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参加本保障的凭证,可作为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比赛的保险凭证。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运动员及后备人才伤残互助保障规定,保障人员范围一般不与本办法重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2021年12月30日印发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体规字〔202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运动伤残等级标准.wps
2.致残分级判定基准.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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