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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象棋之乡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13 来源: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象棋协会会员队伍建设,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象棋项目的普及与提高,根据《中国象协章程》、《中国象棋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象棋之乡会员” (以下简称象棋之乡会员),是指经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批准入会,在象棋运动开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具有代表性的县级(含)以上地区的组织。

  第三条  中国象协负责“象棋之乡会员”的审核和年审工作。“象棋之乡会员”的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二章  会员标准

  第四条  “象棋之乡会员”的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象棋运动开展广泛、群众基础深厚。当地政府重视并积极推动普及、推广和打造品牌赛事等相关工作,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将发展象棋运动列入群众体育工作或教育事业规划,具备相应的配套政策。

  (二)对“象棋之乡会员”申请入会工作有具体方案和措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和档案。

  (三)体育行政部门有专人负责分管象棋工作,每年体育事业经费及赞助经费能保证象棋活动的需要。

  (四)象棋协会机构健全,人员构成合理,能积极推动当地象棋事业发展。

  (五)重视象棋活动组织和宣传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各类象棋竞赛和活动,能够充分发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积极作用,每年举办乡镇以上级别象棋比赛达到10次以上。积极组织宣传、报道各类象棋活动,带动全民象棋活动的开展。

  (六)当地有正规的棋院(社)等社会机构和活动场所,有2所以上的全国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单位,有完整的象棋培训程序,面向基层,科学经营,有序开放;积极推进青少年象棋普及、培训工作,定期举办培训班及专题讲座,加强信息交流。

  (七)积极举办和参加中国象协主办的各类赛事、活动。

  (八)本地区象棋事业发展情况较好、普及程度较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地有对于象棋事业的推广普及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

  2.本地区培养和拥有一批优秀的象棋棋手、裁判员、教练员等象棋工作者。

  3.本地区曾举办或创办过省级以上大型品牌象棋赛事活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象棋之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在本地区使用“全国象棋之乡”名称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参加由中国象协举办的青少年象棋比赛及其他相关赛事活动的权利;

  (三)经中国象协委托,可享有组队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赛事的权利;

  (四)享有获得中国象协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的权利。

  第六条  象棋之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象协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象协的意愿;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有承办省级以上的象棋比赛或培训的义务;

  (五)有向省级单位输送后备人才的义务;

  (六)有义务承担中国象协组织开展的有关赛事、集训和培训;

  (七)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协会(以下统称A类会员单位)指导和监督的义务。

第四章  入会

  第七条  “象棋之乡会员”的入会工作实行基层申请,地方审核、推荐,协会审批、监管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中国象协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象棋之乡会员”的批准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  A类会员单位为申请入会工作的地方指导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象协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象棋之乡会员入会

  申请地区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所属地基层政府同意,向本地A类会员单位报送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A类会员单位将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象协。

  入会材料包括:

  (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和本地区开展象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所在地A类会员单位的推荐函;

  (三)申请报告:申请地区基本情况;当地象棋活动开展和普及情况;地方政府支持对本地开展象棋运动的政策性或指导性文件;当地学校社区开展象棋活动的情况;举办大型品牌象棋赛事活动情况;当地硬件(场地、器材等)情况; 本地区象棋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从事普及工作的教练员、教师、裁判员队伍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等情况;用于开展象棋工作经费情况;当地开展象棋活动的民间组织情况;对当地象棋活动的宣传报道情况及相关图片或光盘材料等。

  第十一条  批准程序:中国象协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地区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协会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象协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三条  对获批准入会的单位,由中国象协正式批复并在中国象协官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未被批准的地区,中国象协将复函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象协有对“象棋之乡会员”开展普及推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严禁任何地区和任何组织以“象棋之乡会员”名义向当地群众进行摊派费用等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中国象协对“象棋之乡会员”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一)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会员单位按照入会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二)复查由中国象协组织,在入会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复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地方政府支持对本地开展象棋运动的政策性或指导性文件;

  (2)当地组织参加省级和全国象棋赛事、活动的情况;

  (3)当地学校、社区开展象棋活动的情况;举办象棋的传统赛会活动等;

  (4)本地区象棋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

  (5)从事普及工作的教练员、教师、裁判员队伍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等情况;

  (6)用于开展象棋工作经费情况;

  (7)当地开展象棋活动的民间组织情况;

  (8)其他有说明象棋运动普及开展情况的材料等。

  第十七条  中国象协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象棋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象棋之乡会员”,将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象棋之乡会员”,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或给本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将取消其“象棋之乡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原2016年1月11日发布的《全国象棋之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象棋之乡会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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