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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8 来源:科教司 字体: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

全国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有关体育院校:

根据《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体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22年全国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计划(附后)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办法》的规定,围绕本项目或本地区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相关培训组织、协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准备工作。至少提前两周在“体育总局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设定课程和师资,发布具体培训通知,计划外新增的岗位培训班应提前一个月向科教司提交办班申请。鼓励各单位利用好现有资源和平台,根据实际需求,探索线上线下结合和线上培训模式,丰富培训形式,确保培训安全有序、取得实效。

二、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一是要落实总局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有关项目管理单位应针对项目特点,建立健全所属项目的安全知识体系,推动安全教育制度化、常态化。二是各培训主办单位要将体育领域安全知识纳入教练员岗位培训内容体系,提升教练员应对突发事件、保护自身及运动员安全的能力。三是要科学设计课程,精选培训师资。要紧扣体育强国建设目标,结合党史教育和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解决教练员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四是要严肃培训纪律,抓实学风建设。开班时要集中强调培训纪律和要求,对请假超过一天的学员不予颁发合格证书。

三、坚持勤俭办学,做好服务保障。各培训主办单位要主动公布培训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指导教练员获取培训信息,进行注册报名,查询成绩,申领合格证书。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本地区教练员参加岗位培训的宣传和组织,同时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鼓励各省区市体育局开展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通过“管理系统”为教练员进行学时登记。各单位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严格培训财经纪律,认真落实财务规定。有关单位举办的部分非公益类培训,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其收取的相关费用。

四、提高培训质量,做好绩效评估。要注重提高培训质量,做好培训质量评估和绩效考核,开展培训时要收集好相关资料,培训结束时要及时通知教练员在系统填写《国家体育总局培训项目质量评估表》。培训管理员一个月内要在系统内上传培训成绩、出勤率和《国家体育总局培训项目结项审核表》,做好培训班的总结和评估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新思路、新方法的研究。

五、完善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专项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一是要做好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专项技能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的制定工作。目前还有登山、冰球、举重等27个运动项目(名单附后)仍未制定考核标准,其中包括多个具有安全风险的项目。请相关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发展需求和教练员成长规律,结合项目现有技能评定体系,尽快制定考核标准,于2022930日前对社会公布并报总局科教司备案。二是要积极开展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专项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办法》规定,三年内通过三项初级理论考试和专项技能考核,可获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为保障教练员依规获取证书,畅通教练员职称晋升渠道,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应每三年至少举办一期初级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考核。

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要充分认清疫情防控形势,严格加强教练员培训工作的常态化疫情防控,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具体培训特点,科学研判疫情防控风险,审慎有序推进。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一培训一方案”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体育总局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系统服务电话:

400-810-9966

 

附件:1.2022年全国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计划

      2.未制定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专项技能考核标准的运动项目名单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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