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体育总局将启动2016年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及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须满足《通知》中“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的各项要求。 二、申报材料 申报示范基地,须按照本通知附件1“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材料提交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申报示范单位,须按照本通知附件2“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材料提交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申报示范项目,须按照本通知附件3“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体育局应结合本地体育产业发展实际,组织辖区内有关市县政府和单位进行申报,并进行严格初审筛选后,确定本地区推荐名单,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各省(区、市)体育局应在申报表相应位置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就2016年度本省(区、市)整体初审推荐情况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四、申报要求 (一)各省(区、市)体育局要高度重视此次申报推荐工作,结合《办法》和《通知》精神,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积极履行初审推荐有关职责。 (二)各省(区、市)体育局要从当地体育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和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条件不成熟的可在培育成熟后再行申报。 (三)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材料的组织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各省(区、市)体育局应切实承担起申报材料审核职责。如有任何信息缺失、不实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取消申报主体参与2016年度评审的资格。 (四)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1份)。随省(区、市)体育局推荐函一并于2016年5月20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寄至装备中心(2016年产业基地管理规定有所调整,特将申报截止时间延后)。除推荐函外,其他材料请同时提供电子版。相关材料应由省(区、市)体育局汇总后统一报送,不接受申报主体单独发送。为确保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本次申报仅限于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其他递送方式将不予接收。 五、联系方式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体育产业发展部 联系人:孙 静、王小朋 电 话:(010)67183862 传 真:(010)67104356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 邮编:100763 E-mail:sunjing@olympic.cn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材料提交要求 2.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材料提交要求 3.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要求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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