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提案承办单位: 为做好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按照全国政协“关于印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办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体育总局工作实际,特制定《体育总局办理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体育总局办理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工作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 联系单位:总局办公厅 联 系 人:翟伟 王飞 联系电话:87182228 87182838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工作办法 一、核对审查意见。认真核对交办的提案,有异议的,由总局办公厅负责协调、确认。 二、落实领导责任。健全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明确承办机构和具体办理人员;建立完善提案办理、答复事项落实的台账制度,并纳入年度督查计划,以责任落实推动提案办理,不断提高工作实效和水平。 三、深入开展协商。承办单位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办理方案,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及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须积极配合。 四、突出重点办理。积极参与全国政协及体育总局组织的重点提案督办调研和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提案督办工作,办理情况及成果向提案者和总局办公厅反馈。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或总局领导有批示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告总局办公厅。 五、认真做好答复。全国政协大会提案办复截止时间为2018年 8月31日,平时提案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最迟至2019年 1月底。会办的提案,会办意见需于2018 年 5月31日前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会办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提案者。 体育总局内部协办单位办理的体育总局主办、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提案答复意见,需于2018年5月31日前函告内部主办单位,内部主办单位汇总协办单位意见后,需于2018年8月31日前答复提案者。 体育总局内部协办单位办理的体育总局会办的提案答复意见,需于2018年5月10日前函告内部主办单位,内部主办单位汇总内部协办单位意见后,需于2018年5月31日前函告主办单位。 提案办理复文按规定要求和格式行文,答复开诚布公,直奔主题,避免以工作情况介绍代替答复;对短期内不具备条件解决的如实说明。复文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随办理复文一并寄送提案者。 六、采纳合理建议。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有条件解决的应尽快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以适当方式报有关领导参阅,充分发挥提案对决策的参考作用。 七、全面总结工作。体育总局各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总结(1份,附电子版)需于2018年9月10日前报总局办公厅。体育总局办理工作总结报告将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提案的特点、集中反映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办理情况、领导批示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提案所提建议采纳落实情况及典型案例。有关内容将收集到体育总局办理工作总结中,报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⒈提案办理复文要求 ⒉提案答复的函(格式) ⒊提案会办意见的函(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