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总局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工作人员参与国内体育竞赛裁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体竞字〔2019〕68号
各司、局,驻体育总局纪检组,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一、总局工作人员(包括总局机关公务员、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京外4个直属事业单位和北京体育大学工作人员)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工作人员不得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担任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裁判员,其近亲属不得从事其所在单位主管项目的裁判工作。
二、本通知“体育竞赛”是指由总局、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赛事,省区市体育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赛事以及国内各类商业赛事。
三、青岛航校、湛江潜校、安阳航校、秦皇岛基地、北京体育大学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担任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裁判员。确需参加裁判工作的,要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由相关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商拟选派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其他人员参加国内竞赛裁判工作可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上述人员参加国内体育竞赛裁判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工作人员参与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领取赛事补贴若干管理规定》(试行)(体经字〔2015〕440号)文件规定。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