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日前,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体育局联合印发《盐城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引导资金从盐城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盐城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统筹安排,由盐城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扶持大市区符合盐城体育产业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体育产业重大项目、优质品牌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体育赛事。具体包括:体育健身休闲和场馆服务项目、知名体育赛事项目、体育装备制造项目、体育产业集群项目以及符合江苏及盐城体育产业发展政策的其他重大体育产业项目。
各项目申报主体需在盐城市大市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一年以上的单位,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每年各项目申报主体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奖励资助三种方式给予支持。对所有资助的项目都实施定期报告制度、项目跟踪制度、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资金不予资助:一是项目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二是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三是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四是已获得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不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