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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马术项目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7-06 来源:中国马术协会 字体:

    为规范全国马术项目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加强马术(包括场地障碍、盛装舞步、三项赛、速度赛、走马、绕桶赛、耐力赛、马球赛、轻驾车赛等马上运动项目,以下简称马术)裁判员(包括裁判员、路线设计师、赛事兽医、治疗兽医、赛事监管和赛事监察等)队伍的建设,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14]172号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中国马术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裁判员选派以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马术竞技比赛原则。担任裁判工作的人员,必须以维护马的福利,保障参赛马匹健康和利益为核心。严格执行马术竞赛规则、赛事监管守则、兽医规则,维护马术竞赛的严肃性。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马术项目主要赛事、重要赛事。国际马术赛事、商业性赛事、群众性体育赛事将结合国际马术竞赛裁判员选派办法、商业性赛事要求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标准参照使用。

    第三条 担任马术竞赛的裁判员,必须是在中国马术协会注册,且具备中国马术协会马术裁判等级和中国马术协会经过培训、考核、认定的赛事监管和马术专业人员。持有国外马术裁判证书的人员,必须到中国马术协会进行重新登记后才具有担任国内、国际马术竞赛裁判工作的权力。

    第四条 担任裁判长、技术代表、仲裁主任、赛事监管长、赛事监察长职务的裁判员,必须具备中国马术协会一级(含一级)以上裁判资质,且具有维护马术竞赛道德、具备专业能力、规则和规程的执行力。裁判员要具备中国马术协会三级(含三级)以上裁判资质,且具有专业、道德和执行裁判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担任赛事兽医工作的人员,必须拥有兽医资质、且具备临场处置、救护的专业实际能力。与裁判长、赛事监管长、赛事监察长和赛事兽医共同组成赛事执行和决策团队,维护、保障参赛马匹的福利和健康。

    第六条 担任马术竞赛裁判工作人员,在接到赛事通知并确认能够担任裁判工作时,必须与主办单位中国马术协会签订《反腐廉洁公平执裁责任书》。保证在担任裁判工作期间做到:公平、公正执裁;严肃执行规则、规程;遵守赛事纪律;坚守廉政、遵守职业道德的承诺。否则,不得担任赛事裁判工作。

    第七条 严格履行中国马术协会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选调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国马术协会章程,成立中国马术协会裁判员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升级、注册、登记、选派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马术协会负责审核、监督、管理和批准,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九条 裁判员选派严格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开的原则、择优的原则、回避的原则、均衡的原则和就近的原则”。

    第十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中国马术协会裁判员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马术协会主办的全国、国际(含出国担任裁判工作)的赛事计划,按照不同项目、不同赛事级别要求,确定选派裁判的等级要求和数量,拟定各场赛事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赛事监管长、赛事监察长、赛事兽医、治疗兽医、路线设计师、裁判员、赛事监管和辅助裁判人选。低级别赛事不少于5人,中级赛事不少于8人,高级赛事不少于12人,国际赛事按国际组织要求配置裁判等级和人数。赛事监管和辅助裁判人员按赛事马匹总数确定人数。大型综合赛事不少于45人,中型赛事不少于25人,小型赛事不少于20人。

    (二)中国马术协会对裁判委员会提出的拟选名单和数量进行审核,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后实施。各具体比赛项目的裁判员名单于赛前15天在中国马术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中提出异议的裁判员,由裁判委员会进行认真再审核,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裁判员进行更换,在该项赛事开赛前10天公示确认。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和国际综合比赛,由中国马术协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按统一要求进行公示确认。

    第十一条 临场裁判员选定和管理程序

    (一)每场赛事前成立赛事裁判委员会,裁委会由裁判长、赛事监管长、赛事监察长、赛事兽医、仲裁主任等组成,负责对临场执裁裁判员的确定。

    (二)临场裁判员的确定必须遵守《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回避的原则、中立的原则、抽签选派的原则”涉及打分的项目,除以上规定外严格选派具备级别和能力的裁判员担任。中国马术协会将全程监督裁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全国综合性赛事和国际高水平赛事,中国马术协会或采用国内裁判或将与国际马术联合会联系,聘请国际裁判担任评分工作。发现违反公平原则的裁判行为,中国马术协会将报请国际马术联合会给与当事人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罚。

    第十二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打分项目的全国性马术比赛中,在公布运动员(队)每轮次得分时,同时公布每个临场裁判员的评判分数,接受参赛单位等各方监督。

    (二)比赛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或由中国马术协会单独组织的专家,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和中国马术协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裁委会对参与执裁工作的临场主要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

    (三)中国马术协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十三条 裁判长和技术代表执裁工作报告

    每场马术比赛结束后10日内,担任该场赛事的裁判长和技术代表分别向中国马术协会提交该场赛事的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赛事基本信息、场地情况、器材情况、马房情况、安全及保障情况,同时,对裁判工作做出评价,对发生的重要事件和问题要详细报告。

    第十四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中国马术协会建立裁判员的数据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注册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中国马术协会对裁判员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严格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对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对违规情节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未触犯法律法规的裁判员,中国马术协会将采取再学习、再培训、再考核方式进行提高,经过再学习、再培训、再考核合格的人员将给予重新做裁判的权力。

    第十六条 中国马术协会将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认真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中国马术协会将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裁判员选派、监督、检查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公布执行。希望中国马术协会各会员单位、赛事参赛单位、参赛人员、马主和裁判员等对中国马术协会的监督管理责任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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