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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教育移动培训-2019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19-07-05 来源:政策法规司 字体:

法治宣传教育移动培训

74  星期四

2019年第11

本刊系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主办,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承办。

本刊免费,接收无任何费用。

【本期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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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法制纵横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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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习近平依法治党战略思想(第一部分)

  关于制度建设

  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013年4月19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各种行为,使制度真正成为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硬约束,使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真正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注重实体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的结合和配套,确保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2013年6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习近平依法治党战略思想

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怎样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怎样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水平,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的战略思想,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健全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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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纵横

司法解释涉群众利益可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6章28条明确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从一般规定、立项、起草、审核、检察委员会审议、发布、备案及清理等方面对最高检司法解释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规定》明确了司法解释工作的职责分工突出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优化法律监督职能。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涉及多部门业务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各检察厅主要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司法解释的立项、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

在司法解释立项方面《规定》在列明最高检制定司法解释立项来源的同时还明确规定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最高检检察长批示制定司法解释的由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立项。其他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建议由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各检察厅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建议。

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规定》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作为立项重要来源之一同时规定在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时应当征求有关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专门检察院的意见;根据情况,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

《规定》更加注重实施后的实际效果明确要求最高检对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同时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并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汇编。(来法: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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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价格欺诈”的认定

【案情】

2018年1月31日,原告张某在被告绳艺公司在天猫网络购物平台注册名称为绳艺旗舰网店购买:1.绳艺足金黄金元宝貔貅手链男士3D硬金路路通转运珠手串女情侣首饰一副,原价5548元(5548元用删除线划除),先领券活动价4988元。2.绳艺黄金石榴石貔貅手链3D硬足金999路路通转运珠金珠男女款首饰一副,原价1880元(1880元用删除线划除),先领券活动价1518元,原告实际支付6446元(扣除店铺优惠等)。被告于当日发货,原告于2018年2月3日晚上9时3分签收。原告张某向被告绳艺公司客服质问原价与实际价格差距较大,希望给出合理解释,被告客服以不清楚为由未予回复。原告以被告虚构原价构成价格欺诈为由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三倍损失,诉至法院。

【裁判】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张某从被告上海绳艺公司购买“绳艺足金黄金元宝貔貅手链男士3D硬金路路通转运珠手串女情侣首饰”“绳艺黄金石榴石貔貅手链3D硬足金999路路通转运珠金珠男女款首饰”,双方成立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等规定,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被告上海绳艺公司未提交案涉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以其所标的原价进行销售,该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上海绳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主张要求被告上海绳艺公司退还价款6446元并赔偿三倍19338元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告张某应在上海绳艺公司退还货款的同时退回所购商品,如不能退回商品按照所购价款予以扣减。综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令被告上海绳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货款6446元,并按货款三倍赔偿原告19338元,原告张某退还被告所购两件首饰,托运费由被告承担。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来源: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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