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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教育移动培训-2019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19-05-21 来源:政策法规司 字体:

法治宣传教育移动培训

5月16日  星期四

2019年第7期

本刊系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主办,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承办。

本刊免费,接收无任何费用。

【本期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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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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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弘扬宪法精神 树立宪法权威(第一部分)

开创法治宣传教育新局面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孙志军

    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中宣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开创新局面、迈上新台阶。

    积极推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落地生根。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报告会和各类群众性活动,编写宪法学习主题图书等多种形式,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供坚实思想基础、营造良好氛围。要组织各级各类媒体生动鲜活讲述宪法故事,深入宣传宪法的重要地位、作用和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深入宣传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深入宣传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实际行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要抓住“124”国家宪法日这一重要契机,大力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使宪法宣传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宪法学习宣传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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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形成机制。要按照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协调机制,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标准,从源头上确保新制定的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价值导向与内在逻辑的统一与权威,既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的有效开展,又利于提高立法工作效率,真正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制度化。要更好发挥法治在解决诚信缺失等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着力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有利于诚信建设的法治环境和政策导向,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社会风尚。

  积极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向基层延伸、守正创新。要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在群众中开展,用好基层法治宣传阵地,扩大法治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开展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教育。要抓住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等重点人群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强优秀法治宣传教育产品创作生产。要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深化“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推动形成舆论监督揭露问题、部门地方正面回应问题、采取措施推动解决问题的良性循环,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要适时发布“诚信之星”,强化全社会诚信守法意识。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案释法制度,把法治宣传教育贯穿执法全过程,让人们在解决问题中学习宪法法律知识。(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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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保险公司可否向肇事逃逸司机追偿

【案情】

  王某某在2018年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撞伤李某某,王某某事后驾驶机动车逃逸。事故经交警认定由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向法院起诉王某某及某保险公司,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8.4万元,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现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向王某某追偿,要求王某某向某保险公司返还8.4万元。

【分歧】

  关于保险公司能否向肇事逃逸司机追偿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支付保险公司追偿。王某某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其危害结果不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的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保险公司为保障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而先行赔付,如果不允许保险公司追偿,则客观上让王某某转嫁了风险,且与鼓励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的正面社会价值取向相违背。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无权向王某某追偿。解释规定可追偿的情形未包括肇事逃逸行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五十三条也规定,词肇事司机逃逸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同样未规定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故保险公司的追偿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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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机动车驾驶人追偿。在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上述三种情形中,明显也未包括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存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法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8.4万元,应系履行交强险的赔付义务,属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范畴,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改变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另外,从立法目的考虑,解释将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等三种情形规定为保险公司可追偿例外,是因为该三种情形均为违法驾车导致交通事故,此类情形下驾车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和概率增加,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符合保险法的近因原则。而肇事逃逸行为发生在事故之后,并未增加驾车的危险性,驾驶行为也不必然违法。(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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