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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教育移动培训-2019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9-04-22 来源:政策法规司 字体:

法治宣传教育移动培训

5月2日  星期四

2019年第6期

本刊系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主办,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承办。

本刊免费,接收无任何费用。

【本期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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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法

>法律常识

>法制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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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法】

足球、篮球等大众体育运动中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

众所周知,足球、篮球等大众体育运动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和风险性,发生肢体上的触碰、冲撞等情况属于常见现象,运动过程中损害的发生较难避免。在足球、篮球等具有较强对抗性和风险性的体育运动中,如果发生损害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呢?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就足球、篮球等大众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侵权作为特殊侵权类型加以规定,也未规定特殊的归责原则,因此,发生该类侵权责任纠纷时,在行为人或受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解决纠纷;在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在该类纠纷中,对行为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的认定宜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紧密结合足球、篮球等体育运动对抗性和风险性和损害较难避免的特点。该类纠纷中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认定的门槛或标准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相比应当更高。比如,行为人实施某行为,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其他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的场合,被认定为具有一般过失或重大过失;但如果发生在足球、篮球等对抗性和风险性体育运动当中,则可能会被相应认定为不具有过失、一般过失。因为足球、篮球等大众体育运动的参加者在运动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肢体上的触碰、冲撞成为常态,这种由肢体上的触碰、冲撞带来的较难避免的常规或正常损害属于“非过错”损害,行为人不被认为具有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而在其他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的场合,上述肢体上的触碰、冲撞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正常损害或过错损害,应当认定行为人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

  二是密切考察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形。如果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能够认定损害的发生并非运动过程中的意外事件所造成,且导致损害的行为超出了运动中常规的力度、幅度、范围,或超出了运动中常规的必要性、合理性等,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行为人可以被认定为具有轻微过失、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或故意,此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实际上,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纠纷均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而且同一类型的侵权责任纠纷中不同的侵权案件也往往具有其自身独特的具体情形,包括独特的事实、证据以及损害发生环境、背景等。因此,在需要对行为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加以评判时,均应结合该类侵权责任纠纷的共性特点以及个案中的特殊情形加以具体分析和考察,。

  对于足球、篮球等具有较强对抗性和风险性的体育运动中发生的损害纠纷,根据行为人与受害人过错情况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以下四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是行为人存在过错、受害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形,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加以认定,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二是行为人存在过错、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情形,此时,应当在考虑受害人自身过错这一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加以认定,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予以减轻。三是行为人不存在过错而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形,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由受害人自身对其受到的损失承担责任。四是行为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形,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分担损失。该法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至于双方如何分担损失即分担损失的依据或根据,则是上述条文中规定的“实际情况”,该“实际情况”一般包括加害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损失分担所应达到的效果则是公平合理、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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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五一若加班工资怎么算

“五一”小长假连休4天,你的加班工资怎么算?据劳动部门介绍,5月1日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最新通知调整了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2019年5月1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4天、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5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5月2日至4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安排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来源: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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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纵横】

北京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追偿到位

王先生生前是北京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服装生产部负责人。由于该公司并未给他参加工伤保险,导致王先生在交通事故身亡后,公司未支付工伤赔偿。2017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社保中心依法先行赔付,并出具追偿书向该公司追偿。因不服《依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书》及行政复议的结果,该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获悉,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43.6万元已退回社保基金。至此,北京市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全额追偿到位。

据介绍,2010年6月,王先生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赴外地考察联系服装加工业务。回京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烧伤死亡。随后,王先生的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经终审判决,该公司应向王先生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万元,并按照每月756.18元的标准支付王先生之子自2010年7月起至18岁期间的抚恤金。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始终未支付上述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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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王先生的亲属向朝阳区社保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经催告无果后,2017年8月15日,朝阳区社保中心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万元、王先生之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9.27万元,共计43.62万元先行支付给王先生亲属。

2017年9月12日,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依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书》,要求该公司偿还该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不服追偿申请行政复议,随后朝阳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的《追偿书》。

因不服《追偿书》《决定书》,去年1月,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王先生的家人已就交通事故从该公司获赔人身损害赔偿75.54万元,朝阳区社保中心在此基础上仍向其支付社保待遇,造成重复赔偿,要求撤销《追偿书》《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朝阳区社保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作出《追偿书》,是履行法定义务和行使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社保经办机构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追偿权,既是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维护和管理,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的强化。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郭强 通讯员李婧 秦文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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