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教育移动培训 4月18日 星期四 2019年第5期 本刊系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主办,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承办。 本刊免费,接收无任何费用。 【本期导读】 ---------------- >工作动态 >法制纵横 >举案说法 (第1页/共6页) 【工作动态】 明确法律政策界限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召开,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给办案一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杜航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据此,《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杜航伟说,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犯罪财产的处置方式增加规定了“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防止损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处置等值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备这些情况,才能启动没收等值财产这种处理方式。”陈国庆回应,该意见也赋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需要被告人举证。(来源:中国法院网) (第2页/共6页) 【法制纵横】 “产学研”界聚焦热点议题,助力《专利法》第四次修订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继续压缩专利审查和商标注册时间。”这是我国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庄严政策宣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中,《专利法》对“知识产权”“发明创造”“专利”的有关规定直接与创新驱动相关。值得注意的是,现行《专利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8年,至今已过10年之久。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日趋显著,《专利法》的立法滞后性也愈发凸显。 事实上,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要求,国务院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于2018年12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前不久在3月召开的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也已经明确将《专利法》的修订工作纳入到今年的立法规划之中。 “草案”涉及到不少社会关切议题,比如:如何补齐医学专利保护的短板?当前专利职务发明奖酬的有关规定有哪些改进空间?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如何避免权利滥用?如何改进既存的举证难、维权难现状?多少法定赔偿额下限才是合理的?等等。为配合新一轮《专利法》的立法修订工作,日前由北京务实知识产权中心主办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专利法》四修建言座谈会”在京举行,受邀业内人士从切实加强专利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结合各自研究成果和工作实践,为《专利法》的修订工作建言献策。(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记者 齐志明) (第3页/共6页) 【举案说法】 为了逃避赔偿,他们宁愿“自取灭亡” 2014年3月起,老杨入职一家装卸公司,从事水泥包装工作。由于整天和粉尘接触,加之防护措施不到位,老杨时常感到呼吸不畅肺部难受,两年之后,老杨病情加重,被送往职业病防治院治疗。经诊断,老杨已经患上尘肺二期。随后,经老杨申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老杨所患职业病为工伤,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老杨的伤残等级为伤残四级。 然而,让老杨意想不到的是,装卸公司为了节省开支,从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反复琢磨之后,装卸公司老板夫妇想到了个歪招:“自己的装卸公司也是小本经营,要是把这一百多万赔给老杨,也不剩什么了,还不如尽早把公司注销,让他老杨无处去要钱。”就这样,老板夫妇申请注销装卸公司,还瞒着老杨,进行了公司清算。 2018年3月,老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直到这时,老杨才发现,装卸公司已经被注销,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于是,老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原装卸公司老板赔偿其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共计126万元。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审理后判决:原装卸公司老板夫妇赔偿老杨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费用共计126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装卸公司老板夫妇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4页/共6页)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 本案中,老杨在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装卸公司进行了注销,装卸公司老板夫妇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老杨患职业病,是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装卸公司系工伤待遇赔偿义务人的情形下,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却未按相关规定告知老杨作为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导致老杨未及时申报债权获得工伤待遇赔偿,故,装卸公司老板夫妇作为原装卸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老杨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它既能为职工在遭遇工伤之时提供保险待遇,又能有效分担企业因工伤事故面临的赔偿责任。经营者切莫图一时小利,陷企业于巨额赔付风险之中;更莫抖一时机灵,妄图通过恶意注销的方式,逃避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责任就在那里,你逃或不逃,终究无法回避。(来源:普法网) (第5页/共6页)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版权所有 【版权说明】本刊系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主办,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承办 【产品策划】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产品制作】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联系邮箱】leeleedong@126.com 【联系电话】87182093 (第6页/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