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1日,北京携手张家口获得2022年冬奥会举办权。6年后,北京将成为历史上首座既举办过夏季奥运会,也举办过冬季奥运会的城市。 从上世纪90年代起,北京两次申办奥运会,到2001年申办奥运会成功,然后是北京历时7年的筹备工作,到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以及奥组委的善后工作,再到2015年申办冬奥会成功,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岩都有幸参与。“20多年过去了,我最美好的年华都奉献给了北京奥运与冬奥。”刘岩说。 刘岩曾在北京奥申委总体部门和研究部门、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冬奥申委总体策划及法律事务部工作,有人称其为三朝元老,他却说自己只是三届员工。“当三届员工,作真情奉献,经历弥足珍贵,成败皆有体验。体育与规则契合,奥运与法治同行。”刘岩用这样一句话来诠释他的奥运情怀。 距2022年还有6年时间,我国如何通过立法手段,保证冬奥会成功举办?《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走近刘岩。 奥运立法不是法典式奥运法 我国自1979年起积极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但奥林匹克法律实践的历史却短得多,因为长期以参赛者的身份参与,这和承办奥运会有很大不同。 说起这次冬奥会的成功申办,刘岩告诉记者,冬奥会之所以能够申办成功,与我国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他从2008年奥运会的筹备工作说起:“当时,虽然存在诸多法律难题,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为举办北京奥运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不过,仍然存在法律缝隙以及法律之间的不协调问题。” 为了遵守国际规则,弥补所谓的法律缝隙,更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律的完整统一和相互衔接,国家和北京市在申办奥运会成功之后立即启动了奥运立法工作。并且,在当年北京奥组委成立的同一天,法律事务部同时设立,成为北京奥组委最早单独设立的职能部门之一,也是我国大型综合性经济、社会、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机构首次设立法律事务部门,首次配备法律工作人员。 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曾有人建议针对筹备奥运会或针对北京奥组委专门出台一部法律。“这是不可取的。”刘岩解释说,奥运立法,不是一部法典式的北京奥运法或奥组委法,而是指在国家法律总体框架之下,筹备和举办奥运会以及为奥运会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但是,不搞法典式的奥运立法,并不意味着没有奥运立法。北京市曾经先后3次大规模集中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奥运立法需求,从中筛选确定需要研究的事项共113项。一系列法规、规章的出台,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也为冬奥会的举办奠定了坚实有力的法律基础。 坚持法治理念与国际接轨 北京奥运会的立法实践,打开了我国奥运立法的全新局面,创新了法治思维,既履行了国际承诺,更始终贯彻“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三大理念。 北京奥运会筹备初期,国际奥委会明确建议不接受法律援助,这与北京奥组委的看法完全一致,属于不约而同、不谋而合。“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奥组委不接受法律援助,是为了不占用更需要的人接受法律援助的机会。”刘岩说。 有些人认为,奥运标识可以无偿使用,奥运会转播不应向电视台收费。 “这其实是错误的。”刘岩说,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则,北京奥组委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赞助和国际奥委会拨款,国际奥委会的资金来源基本是企业赞助和出售电视转播权。考虑到奥运会的根本利益,支付电视转播费就合情合理了。为商业目的有偿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也是如此,这其实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防止了奥运标志被滥用,更是为举办奥运会筹集了资金。 在我国,法治思维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多企业存在制度不完善、流程不顺畅、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要完全遵守合同规则,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但是,当年的奥组委很好地履行了合同,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刘岩说。 早在2010年,哈尔滨就成为了中国首个申办冬奥会的城市,但在确定候选城市时即告出局,未能进入到申办工作后期。北京携手张家口申办冬奥会成功,是我国良好国际声誉和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大的体现。 “相比于同时申办冬奥会的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北京和张家口的气候条件不是最好的,但是国际奥委会对中国更加信任。”刘岩说,这与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也为成功申办冬奥会加分添彩。 京张立法协同提供法治保障 “张家口作为北京冬奥会大部分雪上项目的比赛地点,同北京奥运会帆船、马术比赛地点的青岛、香港及足球预赛城市相比较,地位显然不同。”刘岩说,相比香港、青岛,冬奥会在张家口举办的赛事更多,张家口与北京的协同发展也十分重要。 奥运城市的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修改后的《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立法权,并且明确了地方立法权的边界。“但是,张家口显然不适用北京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保证京张承办冬奥会完美对接,两地亟需探索地方立法协同机制”,刘岩指出。 按照新修订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只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中有“等方面”的表述。对于张家口市来说,需要上级人大领导机关及早确认,冬奥会是否属于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事务。 刘岩认为,在北京冬奥会立法中,有些重要事项需要国务院颁布或修改行政法规,更多的事项需要地方立法来解决。例如,做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其配套政策、规章的修改完善;针对国际社会和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一向较为关注的出入境、互联网、电视转播、广告控制、税收、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考虑、早作准备;京张两地,甚至是京冀两地,对冬奥会地方立法应及时安排,做到顾全大局、彼此协调、相互衔接。 北京市在奥运立法方面及在巩固和发展奥运立法成果方面,已积累了许多经验、体会。刘岩认为,北京市在冬奥会立法方面,可以更多地作为,并为河北省暨张家口市提供支持与示范。 刘岩称,京张两地必然可以借举办冬奥会的大好时机,提升地方法治水平,促进城市法治建设,为城市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留下宝贵的制度财富。
原载《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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