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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台球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1-27 来源: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办公室 字体: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台球项目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台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加强中国台球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的建设,规范中国台球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中国台球协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台球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国台球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台球协会负责本地区台球项目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中国台球协会负责对各级台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中国台球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中国台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获得亚洲和世界台球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五条 中国台球协会负责我国国际级台球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台球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台球赛事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六条 中国台球协会具体负责台球项目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职能的省级台球协会,可负责本地区台球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台球协会,可负责本地区台球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地方台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台球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竞赛裁判委员会
  第九条 中国台球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在中国台球协会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台球各项规则,并负责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竞赛裁判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常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成员须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并具有高级裁判长资质的人员担任。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判委员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
  第十一条 中国台球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国台球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台球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中国台球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竞赛裁判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国台球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负责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台球竞赛规则,研究制定国内台球竞赛规则;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台球协会应结合本地区台球运动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向中国台球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该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的地(市)、县级台球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台球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该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四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台球技能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考核。
  第十五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台球竞赛和裁判法,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悉台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通过台球技能考核,获得国家三级裁判员资格满一年,并至少三次在基层台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台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台球竞赛工作的能力;通过台球技能考核,获得国家二级裁判员资格满两年,并至少两次在省级以上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或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精通台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台球技能考核,具有组织台球竞赛的工作能力,掌握台球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获得国家一级裁判员资格满两年,并至少两次在全国以上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或在省级以上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经中国台球协会培训和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级裁判员资格满一年,并至少三次在国际比赛中有良好执裁经历,经中国台球协会批准后推荐申请国际级裁判员,由相关国际体育台球组织考核、批准;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等级培训、考核和管理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开展工作。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第廿一条 中国台球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台球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台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廿二条 各级裁判员培训和考核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合格者由中国台球协会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培训师资、考核内容应提前报中国台球协会审核批准,否则中国台球协会对培训和考核结果不予认可;
  第廿三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培训和考核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台球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廿四条 中国台球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中国台球协会统一制定各级裁判员培训和考核机构的资质标准;统一制定培训和考核的师资、内容标准;
  第廿五条 中国台球协会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廿六条 中国台球协会裁判员注册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注册期,未进行注册工作的裁判员,不得参与各级别的赛事执裁工作;
  第廿七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按年度直接向中国台球协会进行注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台球协会统一向中国台球协会注册。未在中国台球协会完成注册的裁判员,在中国台球协会的各级各类赛事中,将不予选派。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球裁判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中国台球协会可选择性对部分地区的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或备案。
  第廿八条 中国台球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台球协会需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的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选手或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廿九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三十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可进行注册处罚:
  (一)受到中国台球协会或其审批单位处罚,暂停注册一年;
  (二)两年未进行注册的裁判员,需要通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裁判资质考试才能恢复注册;
  (三)三年未进行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卅一条 赛事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任裁判员。有意愿执裁中国台球协会赛事的各级裁判员,除在各地方台球协会完成注册工作外,还需登录中国台球协会官方网站(www.CBSA.org.cn),进入台球运动管理平台,进行参赛登记;
  第卅二条 全国性台球赛事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决赛或电视转播台裁判员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第卅三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台球赛事,按照国际相关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相关组织未对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明确要求的,应当选派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卅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同级以下的各类台球赛事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和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台球协会做出规定;
  第卅五条 全国性和地方性台球赛事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中国台球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第卅六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台球项目裁判员由中国台球协会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卅七条 各级裁判员参加在中国境外举行的各级各类台球赛事,必须经由中国台球协会派遣;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卅八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被调派参加中国台球协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台球比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所属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培训;
  (三)监督所属协会执行各项裁判员管理制度;
  (四)接受赛事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台球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所属协会做出的技术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卅九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纪律符合规定,廉洁自律,在执裁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技术等级的裁判员;
  (四)承担所属协会指派的裁判任务;
  (五)配合各级协会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六)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和处罚
  第四十条 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未经中国台球协会批准不得擅自执裁非中国台协主办或合作的各类国内外台球比赛; 
  第卌一条 裁判员参加比赛执裁实行回避制度,同一地区或同一注册协会的裁判员原则上不执裁同单位运动员的比赛;
  第卌二条 各级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实践考核,并向中国台球协会提交考核意见;
  第卌三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工作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一至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卌四条 凡有下列或类似情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履行裁判义务,不服从裁判长调派;
  (二)迟到、早退,不遵守赛事纪律;
  (三)出现漏判、错判,并被申诉属实;
  (四)错误执行竞赛规程;
  第卌五条 凡有下列或类似情节者,给予取消该次比赛裁判工作资格的处分:
  (一)同一赛事中,第二次受到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
  (三)执裁不公,故意偏袒一方;
  (四)有损赛事形象的其他行为,如公开押注、破坏团结、造谣生事、恶意传播等。
  第卌六条 凡有下列情节者,给予停止裁判工作一至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违法乱纪,行贿受贿;
  (二)在重大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严重损害台球运动整体形象的行为;
  (四)未经查实,擅自通过自媒体等网络途径散发或传播中伤中国台球协会及不利于中国台球运动发展的信息;
  (五)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第卌七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裁判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国台球协会备案;对裁判员停止裁判工作、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等处罚,由竞赛裁判委员会上报中国台球协会,由中国台球协会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卌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卌九条 中国台球协会拥有本办法的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注:下列两项事宜将于近期公布:
   1、各级裁判员培训和考核机构的资质标准;
   2、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的师资、内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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