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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小球中心藤球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6-04-03 来源:小球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藤球赛事活动(以下简称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项目健康发展,并为组织、承办藤球赛事活动的社会各类组织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1号令)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举办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小球中心”)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藤球赛事活动。

第三条 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藤球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藤球赛事活动的监管。

小球中心是藤球赛事的全国性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体育总局授权,负责全国性和在华举办的国际性藤球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六条 小球中心致力于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加强藤球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发布藤球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第二章  赛事活动的分级分类

 

第七条 根据赛事活动的级别、性质和主导方,小球中心主导的赛事活动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在华举办的国际性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由国际藤球联合会(ISTAF)、亚洲藤球联合会(ASTAF)等国际体育组织主办,小球中心承办或联合承办的国际赛事。

(二)全国性赛事活动:指由小球中心主办或联合主办的,面向全国开展的竞技性或群众性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全国藤球锦标赛、全国藤球冠军赛、全国藤球公开赛、全国沙滩藤球锦标赛、全国青少年藤球锦标赛等。

(三)全国群众性推广活动:指由小球中心主办或指导的,以项目普及、体验互动、全民健身为主要目的的非竞技性活动,包括展演、展示、培训、体验营等。

第八条 藤球赛事组织者应规范使用赛事名称,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本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藤球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九)由小球中心主办或联合主办的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批准,其他赛事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十)由国际藤球组织与小球中心联合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确认,其他赛事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三章  国际赛事审批

 

第九条 在我国举办的国际藤球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一)国际藤球联合会(ISTAF)、亚洲藤球联合会(ASTAF)等国际体育组织在华举办的正式锦标赛、世界杯赛,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二)小球中心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小球中心主导的国际藤球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赛事所在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三)地方自行主办,或与小球中心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藤球赛事活动,由赛事所在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四)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藤球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藤球赛事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小球中心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藤球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藤球组织的赛事活动,应当与小球中心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 除以上第九条规定外,其余藤球赛事活动无须审批,但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需体育总局审批的国际藤球赛事,承办单位应在不晚于比赛开始前3个月经省(区、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将所需赛事举办申请和组织方案报小球中心审核,并由体育总局审批;小球中心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的国际赛事,承办单位应在不晚于比赛开始前2个月将所需赛事承办方案报小球中心审核。

 

第四章  赛事申办程序

 

第十三条 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办的含有藤球项目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地方体育部门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含有藤球项目的综合性运动会,其申办程序遵循《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藤球赛事活动的申办类型:

(一)主办赛事。小球中心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藤球赛事,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申办。

(二)认证赛事。愿意申请纳入“中国藤球赛事活动体系”的地方性、社会性赛事,采取“一赛一议”方式,由主办方或承办方向小球中心提交赛事相关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赛事名称、规模、举办时间、地点、主办及承办单位信息、竞赛规程草案等),经小球中心组建专家组评审,确认其达到相关标准与要求后,方可纳入体系。小球中心对认证赛事提供技术、规则等方面的指导与服务,但不直接参与其组织和管理。认证赛事的主办和承办单位,需遵守地方体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其他藤球赛事。其他由地方或社会机构举办的藤球赛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赛事举办地体育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小球中心每年制定并印发年度赛事名录和体

系,对赛事申办、举办、认证等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由小球中心主办的赛事,采用自行组织或面向社会寻求合作伙伴共同举办或招募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承办以上赛事的组织 (以下简称“承办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经营范围和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

(三)具有完备的赛事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拥有达到赛事标准的场地设施;

(六)愿意遵守小球中心制定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申办小球中心主办的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承办方应按照小球中心要求提交承办意向书。承办意向书应说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赛事名称、承办方名称等;

(二)举办赛事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预算;

(四)该项赛事的筹备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方案、接待方案、工作计划、赛事安全方案、公共卫生方案、应急预案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小球中心通过招标、招选形式(公开招标、招选或邀请招标、招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主办赛事的承办方。小球中心应组织专家组或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相关要求,对提交的承办意向书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为确定赛事承办方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条 承办方需与小球中心签订赛事承办协议。

第二十一条 承办方签订承办协议后,全国性赛事应在赛前2个月向体育总局小球中心报送赛事组织方案;国际性赛事应于赛前3个月向体育总局小球中心报送赛事组织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事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赛事需要办理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的,承办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小球中心对非自身主办和承办的赛事活动,仅在为办赛单位提供指导和支持的情况下方作为赛事活动的协办方。其中,提供政策咨询、专业技术或组织运行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或建议,可作为指导单位。提供经费、物资及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可作为支持单位。

 

第五章  赛事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球中心负责主办赛事的全面组织,并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赛事进行计划安排,制定并发布竞赛规程;

(二)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等内容;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派技术代表、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

(四)与承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指导、监督赛事筹备与组织工作;

(五)审定场地、设施、器材;

(六)对报名参赛运动员进行资格确认;

(七)审定、公布赛事成绩,颁发成绩证书、证明;

(八)处理竞赛中发生的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

(九)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或取消的,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承办方开展主办赛事的组织工作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和竞赛规程做好场地、器材及相应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对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赛事需要办理公安、交通、卫生、市场监督等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有责任核实赛事举办场地的合法性;

(五)协助小球中心对报名参赛运动员进行资格确认;

(六)通过购买或要求购买等方式,为相关人员办理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保险;

(七)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安全事故及不文明、违法违规言行;

(八)获得主办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征集、接受赞助等工作;

(九)在赛事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向小球中心提交赛事成绩、总结报告及竞赛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十)自觉接受小球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六条 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承办方应当做好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二十七条 主办赛事的承办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小球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承办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等:

(一)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承办意向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未经小球中心同意擅自变更赛事举办主体、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或擅自取消赛事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赛事总结、成绩和相关信息的;

(五)未经小球中心同意,私自实质性转让承办权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承办方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接受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小球中心拥有主办赛事活动的相关知识产权、媒体版权和商业权利。承办方在获得授权后,应积极协助保护赛事无形资产。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传播赛事活动现场的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第三十条 所有赛事参与者均应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观众应文明观赛。对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赛事安全顺利举办,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严格按照《藤球项目办赛指南》《藤球项目参赛指引》《藤球项目场地器材标准》《藤球项目赛事活动安全标准》《藤球项目赛场行为规范》等有关要求举办赛事活动。

第三十二条 赛事活动应采取紧急情况“熔断”机制

(一)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有以下或可能与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极端天气、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

(二)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形,应采取以下措施:

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应当及时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涉及大型或重要赛事活动时,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赛事活动组织者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三)启动“熔断”机制后,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网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

第三十三条 小球中心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秉公办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由小球中心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小球中心制定并释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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