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规范共建国家板球集训队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推动板球项目竞技水平提高和项目发展,做好备战2028年奥运会备战工作,现将《共建国家板球集训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体育总局小球中心
2024年4月24日
共建国家板球集训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建国家板球集训队(以下简称共建国家集训队)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推动板球项目竞技水平提高和项目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建国家集训队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小球中心)与地方行政部门、地方体育部门、地方协会、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共建的,以开展专业训练,为板球国家队培养和输送高水平运动员为主要目标,并承担部分国际比赛任务的运动队。
第三条 共建国家集训队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命名
第四条 申请共建国家集训队的条件
(一)地方行政部门、地方体育部门、地方协会、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一方或多方联合申请均可,多方联合申请须明确各方责权利。
(二)申请单位已经具备一支或多支高水平专业运动队。
(三)具备高水平专业运动队的组建、训练和管理经验。
(四)设立可吸引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优秀运动员,以及激励运动队提高水平的相应政策。
(五)在运动员编制、就学、就业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机制和政策支持,形成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保持优秀人才输送和运动队的完整建制。
(六)专业技术人才力量充足,包括高水平技术教练员(不少于2人/队)、体能教练、队医、康复师、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等;
(七)具备共建国家集训队训练保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专项训练:具备不少于一块板球训练场地和不少于4条球道/队(6条球道/2队)的练习区;
2、体能训练:具备可以满足30运动员/队进行体能训练的全天候训练场地设施设备;
3、住宿:具备不少于40人/队的住宿条件,并具备洗澡、卫生间、洗衣等生活设施。
4、饮食:可提供符合反兴奋剂要求的运动员餐食;
5、医疗康复:具备必要的康复治疗设备和康复治疗条件;
6、会议室:具备不少于可供40人使用的,有电教设备或相应功能设备的会议室或教室;
7、具备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封闭管理的条件;
8、其他保障:具备必要的交通运送等;
以上场馆或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八)具有保障共建国家集训队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九)具备充足的经费投入,能够保障共建国家集训队进行长期系统训练、承担参赛任务等,并随运动队规模和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逐年递增;
(十)依托共建国家集训队,在当地形成项目普及推广机制。
第五条 具备条件单位的申请单位可向邮箱Chinacricket@sports.cn提交共建国家集训队申请。
第六条 申请命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三)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协会的同意函;
(五)共建国家集训队组建方案。
第七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取消后续申请资格。
第三章评审和命名
第八条 小球中心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
第九条 评议结果经小球中心批准后对外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小球中心与申请各方共同签订共建国家集训队协议,协议期为4年,到期后根据共建国家集训队期间的年度工作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约。
第十条 共建国家集训队的命名名称为“共建国家板球集训队+(共建单位名称或共建单位所在地名)”。
第十一条 在同一省(区、市)的行政管辖区内,原则上最多命名男、女各一支共建国家集训队。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共建国家集训队的权利
(一)使用“共建国家集训队”的名称进行宣传;以共建国家集训队名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及必要的辅助人员。
(二)在共建国家集训队期间,根据工作需求,以“共建国家集训队”的名义争取当地或行业在政策、经费、保障条件等方面的支持。经小球中心同意,可以开展共建国家集训队的商业合作;
(三)小球中心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入选国家队和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在共建国家集训队分散训练期间的训练经费支持。
(四)共享国家队高水平外教、外赛外训、训练器材设备等资源。
(五)在运动队的完整性和具备相应竞技水平的情况下,享有出访参赛、来访接待、参与国际交流活动等方面的优先权;
(六)优先承办小球中心板球项目有关培训、比赛,按规定标准,优先承接国家队集训;
(七)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将共建单位的训练场地设施授予“国家队训练中心”称号;
(八)选派人员参与国家队有关运动队建设、备战训练和参赛、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共建国家集训队的义务
(一)按照体育总局和小球中心的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共建国家集训队相关制度,并提交小球中心审定。
(二)按相关规定和制度,负责共建国家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选聘、运动队组建、日常训练、参赛、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以及队伍管理和保障工作;
(三)建设形成共建国家集训队后备人才培养和输送体系;
(四)积极学习国际先进训练理念和方法,不断提升科学化训练水平,努力提高训练质量,为国家队培养和输送高水平运动员。
(五)在当地形成项目普及推广机制,共建国家集训队应积极支持项目普及推广工作;
(六)按要求提交共建国家集训队阶段性训练和参赛总结、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督导与考核
第十四条 小球中心组建工作组,对共建国家集训队的组建、训练、参赛、管理等工作开展不定期督导与检查,给予相应指导和协助。
第十五条 小球中心每年对共建国家集训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运动队建设情况、训练开展情况、运动员培养和输送情况、参赛成绩等。
第十六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将解除共建合作,撤销相应的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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