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关于公开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体规字  20201号)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武术研究院、中国武术协会(以下简称:武术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公开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律服务范围
  (一)为武术中心日常业务和重大项目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为武术中心起草、审查、修改、合法性审核重要文件、文书、规章制度等提供法律咨询。
  (三)为武术中心赛事活动合作、无形资产市场开发、投资、采购、租赁、招投标等涉及武术中心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为武术中心日常和重大合同(协议、备忘录)提出修改意见。
  (五)为武术中心出现经济纠纷、人事纠纷、信访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提供法律咨询建议。
  (六)为武术中心办理知识产权登记。
  (七)为武术中心的诉讼、仲裁等提供服务。
  (八)为武术中心职工提供法律培训。
  (九)为武术中心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或律师函,参与谈判、协调等非诉或诉讼法律服务。
  (十)其他有关的法律服务。
  二、资格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需在北京市内。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五年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执业律师。
  (三)能够组建相对固定且不少于3人的优秀律师团队,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四)熟悉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具有受聘担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经验和业绩,具有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
  (五)2015年以来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行业有效投诉,年检考核合格,社会信用状况良好。
  三、服务方式
  (一)现场服务。根据武术中心的需要,通过参加讨论会、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等会议或参与谈判、委托代理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现场评查卷宗、调阅相关文件等形式,完成工作任务。
  (二)远程服务。根据武术中心的要求,对武术中心办理的涉法事务,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网络或电话的方式,在限定期限内出具法律意见。
  四、管理模式及相关费用
  (一)武术中心与拟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如合作顺利,合同期满,将考虑续签两年合同。
  (二)法律服务费由相关律师事务所提供报价。
  (三)律师事务所应遵守系列合同约定的规定,包括: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以武术中心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武术中心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武术中心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八)不得滥用代理权。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
  如有意者,请于2020518日至29日下午17:00前,将《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聘请律师事务所报名表》(见附件)、有关资质材料和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并做好密封,邮寄或现场提交至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邮编100029)。
  联系人:赵黎明
  联系电话:010-64912157
  (二)审核
  武术中心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遴选并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的资格条件、律师团队的学历履历及专业特长、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等因素,确立拟聘名单。
  (三)公示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将通过门户网站,将拟聘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武术中心与最后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正式的法律服务合同。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聘请律师事务所报名表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2020518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