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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中国武术协会标志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7 来源: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为规范中国武术协会标志的使用,切实保护中国武术协会的合法权益,现就中国武术协会标志使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中国武术协会标志是指单独或合并使用: 

(一)中国武术协会的名称、会徽;

(二)中国武术协会享有专有权的其他标志。

中国武术协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二、未经中国武术协会书面授权和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中国武术协会标志。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中国武术协会标志的情形主要有:

(一)将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等;

(二)将标志用于服务项目;

(三)将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商业赛事、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中国武术协会会徽及相关产品;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中国武术协会之间有合作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标志的其他行为。

三、中国武术协会企业合作计划中的各层级合作企业,根据与中国武术协会签署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可以商业性使用中国武术协会标志,所有使用情况和方案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中国武术协会提出书面申请,中国武术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除此之外的商业主体,未经中国武术协会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中国武术协会标志。

各层级合作企业合同正常终止后,不得利用任何与中国武术协会标志有关的元素明示或暗示与中国武术协会合作继续有效,合同有效期内备案的产品,在合同正常终止后不得继续销售。

四、本公告所称非商业性使用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中国武术协会标志的行为。 

五、以非商业目的使用中国武术协会标志,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对中国武术协会标志使用的合法合规承担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涉及基金、众筹等资金募集行为;

(二)不得在活动名称、现场布置以及相关宣传材料中出现中国武术协会合作企业以外经营者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品牌、标识、专有元素等;

(三)不得向活动参加者提供中国武术协会合作企业产品、中国武术协会特许商品、中国武术协会推广品以外的赠品、宣传品、推广品等,不得为合作企业产品、中国武术协会特许商品、中国武术协会推广品以外的产品提供展示;

(四)不得协助中国武术协会合作企业以外的经营者实施引人误认为其与中国武术协会之间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五)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六)不得有其他侵害中国武术协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六、未经中国武术协会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任何与中国武术协会标志有关的元素开展可能明示或暗示其与中国武术协会之间存在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关联活动,不得在日常生活陈设布置中使用,不得在私人庆典、吊唁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注册域名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其他权利时,均不得同中国武术协会标志冲突。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维护中国武术协会标志的合法性、严肃性、规范性,不得擅自改动会徽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将会徽进行拆分等变形使用,亦不得将会徽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会徽。

九、符合本公告第四、第五条规定,需要使用中国武术协会标志的,应在使用前按要求向中国武术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活动举办方的简介、活动方案、承诺书等材料。中国武术协会将在收齐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十、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承诺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中国武术协会标志,且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中国武术协会标志。

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在相关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武术协会书面反馈中国武术协会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活动举办情况说明,反映标志使用情况的照片、视频及相关宣传报道等。 

十一、在遵守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前提下,以下使用中国武术协会标志的活动,不需要中国武术协会审批和许可: 

(一) 中国武术协会各内设机构组织、开展的非商业性活动;

(二)直接承办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非商业性训练、竞赛、培训、会议、活动等。 

十二、对于要求以中国武术协会名义举办,或者要求中国武术协会作为主办、协办、支持、指导单位的非商业性活动,举办方应提前得到中国武术协会书面许可。申请方式同本公告第九条规定。

十三、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使用中国武术协会标志的,不需要办理许可,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对于涉及中国武术协会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向中国武术协会相关部门确认消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且不得为中国武术协会合作企业以外的任何机构进行商业宣传。对于含有中国武术协会标志的广告,各相关媒体应当确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是否有权使用该标志。

十四、违反本公告,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承诺、许可的范围使用中国武术协会标志的,中国武术协会有权要求使用人停止使用、纠正不当使用行为或撤销对其许可;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十五、出于非商业性活动需要使用中国武术协会标志的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中国武术协会,联系电话: 010-64912159/2435。

十六、若发现任何侵犯中国武术协会标志知识产权或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中国武术协会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中国武术协会欢迎任何机构或个人举报侵犯中国武术协会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接受举报的传真号码为010-64912453。

特此公告。

                               中国武术协会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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