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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院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文化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文化中心制定了《体育文化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体育文化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中心”)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管理,提高研究项目的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项目,是指围绕体育文化发展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由文化中心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展研究,提供咨询服务的研究项目。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三条 研究项目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符合体育文化事业发展需要,服务体育文化决策咨询。
第四条 文化中心负责研究项目管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及时掌握研究项目的研究进程。
研究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所在单位在文化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督促本单位负责的研究项目的研究,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研究项目的研究全过程。
负责人是研究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项目的研究与组织,协调研究项目的研究相关工作,确保研究项目的高效、顺利、按期完成。
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及研究成果等资料,由文化中心负责统一归档。
第二章 研究项目确定
第五条 文化中心每年向全国体育系统相关部门、体育文化研究基地、有关高等院校征询年度研究项目选题。
第六条 文化中心对征询到的研究项目选题进行筛选,根据体育文化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结合体育文化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形成体育文化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目录。
第三章 项目负责人确定及义务
第七条 文化中心组织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在文化中心网站公开发布研究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研究项目按照公开竞争或委托方式,确定负责人。
第九条 申报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报人必须符合申报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申报人有尚未结项的不得申报新研究项目。
第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体育文化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
(二)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
(三)能够提供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四)文化中心共建体育文化研究基地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优先资格。
第十一条 文化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进入评审环节。
立项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先通讯评审,后会议评审。
通讯评审采用匿名评审方式。评审专家对申报研究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按照要求评分,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根据通讯评审结果,确定初选名单。
会议评审采用会议方式。文化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初选名单的研究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评分排序,提出拟立项名单。
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立项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立项评审的基本要求是:
(一)研究项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围绕体育文化发展中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开展针对性、创新性理论和实践研究。
(二)研究项目具有前沿性,预期对推进体育文化发展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一定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形式完整,论证充分,重点明确,思路清晰,方法科学。
(四)研究项目申报人对申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储备;有完成研究项目的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三条 文化中心根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负责人名单,在文化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研究项目的最终负责人。
第十四条 文化中心委托的临时性、紧迫性任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纳入体育文化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人确定后,由文化中心向负责人出具《立项通知书》。研究项目一经立项,未经文化中心同意,不得延期,否则视为研究项目终止。
研究项目立项后,文化中心与负责人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权利义务、经费支付方式等内容。负责人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承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研究内容如需调整,须由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文化中心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研究项目的研究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及下一步研究安排等情况。负责人应在研究中期向文化中心提交研究项目的中期研究成果或最新观点材料,在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成果摘要、调研报告或访谈报告、研究成果查重报告等。
第十七条 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负责人按期高质量完成研究项目的研究。
变更负责人、调整项目组成员等重要事项,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科研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在结项前向文化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未经文化中心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由于申报人个人原因需要终止研究项目的,经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向文化中心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负责人提交研究成果报告后,文化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研究项目成果评审。评审采用专家评分与集体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文化中心根据评审意见,对研究项目确定评定等次,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条 对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因研究质量差、专家评分低等情况有可能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在文化中心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善,指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文化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修改完善后的研究项目成果进行再次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并进行投票,有超过三分之二专家认为不合格的,该研究项目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一条 研究项目成果评审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政治性。研究项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导向性。研究项目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关注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反映群众呼声,回答社会关切,着眼新时代新征程新形势新问题,体现研究成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
(三)针对性。研究项目应当求实效,不泛泛而谈、面面俱到,能够以小见大、以点带面,真正做到分析精准、对策具体、方案可行。
(四)操作性。项目研究必须注重对体育文化工作发挥实际影响和作用,具有实用价值和指导功能,能够落地实施。
(五)规范性。研究项目必须注重逻辑性,一般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能够做到有深刻透彻的分析,有数据精准的佐证,文字表述通畅,质量较高。
第二十二条 研究项目成果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文化中心颁发结项证书,对有价值的成果颁发采纳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项:
(一)研究成果有重大政治问题的;
(二)研究成果未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经修改仍不符合研究项目的研究要求,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四)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五)其他需要撤项的情形。
研究项目撤项的,将通知负责人所在单位。被撤项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参加研究项目。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文化中心和负责人共有。
第二十五条 研究项目结项后,文化中心对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摘报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参考。
第二十六条 依托研究项目形成的成果,需要正式出版、发表或者内部刊用的,应当标明“体育文化决策咨询研究项目成果”字样。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文化中心根据研究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 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依法依规严格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项目终止的,停拨经费余款;研究项目撤项的,停拨经费余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实行同行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一般从文化中心体育文化专家库中遴选产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从其他领域聘请专家,聘请的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相当于该职称的职务,熟悉被评研究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情况;
(二)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申报人、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或与申报人、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建立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应当廉洁自律,独立、自主地进行评审,评审期间不与申报人或负责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报人或负责人任何宴请和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研究项目评审结束后,文化中心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和负责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核。
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取消申报人3年申报资格和申报人所在单位1年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对外公布研究项目相关情况: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工作秘密的;
(二)研究成果应用有特殊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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