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赛单位: 2017年全国青年体操锦标赛将于6月13日至6月20日在陕西省渭南市举行,比赛地点在渭南市体育中心体育馆(渭南市乐天大街与渭清路十字西北角)。经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请各参赛单位按总局体操中心报名、注册要求,于5月3日—5月13日期间在体操中心参赛报名系统内报名。报名系统将于5月13日24:00点关闭,过时不再接受报名; (二)其它有关报名要求按《2017年全国青年体操锦标赛竞赛规程》执行。 二、经费 (一)各运动队及裁判员每人每天缴纳食宿费280元,超编人员每人每天缴纳食宿费380元,往返差旅费自理,赛会期间交通费由大会承担; (二)仲裁、高级裁判组人员差旅、食宿费由大会提供; (三)中立裁判差旅、食宿费由大会提供; (四)请各运动队报到时将应缴费用一次交清,中途不办理退款手续。报到可使用公务卡缴费或汇款转账。 三、报到 (一)裁判员请于6月13日到渭南市光明大酒店报到,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82号。 联 系 人:王 鹏 手 机:15091390066 酒店前台电话:0913-2125666 0913-2125600 (二)运动队请于6月13日到渭南市国贸大酒店报到,地址: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中段1号(渭南市中心广场对面)。 联 系 人:闫志鹏 手 机:18092864659 酒店前台电话:0913-2062016 0913-2062345 四、接站 组委会不负责统一接站,如有需要,请填写《2017年全国青年体操锦标赛接站确认单》(附件1),由单位盖章后于6月5日前将接站确认单传真至渭南市体育中心综合部,费用按照30元/人的标准收取。如逾期未告知接站时间或提前报到者不予接待。 传 真:0913-3035670 联系人:兰佳琪 手 机:18700331334 五、返程车票 因网上订票系统更新,大会组委会不便代定返程车票,请各代表队自行提前预定。 六、其他事项 裁判员报名详情请参见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即将下发的裁判选派通知。 七、赛前运动员文化课测试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强化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定于2017年在全国青年体操锦标赛中增加赛前运动员文化课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比赛前进行,具体考试地点在赛区公布。 (二)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体操项目常识 (三)考试范围和难度:文化考试的命题范围以教育部颁布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稿)为依据,以人教版教材为范本,考试难度适中。 (四)试卷分值:试卷由语文、数学、英语及体操项目常识组成,考试时间为90分钟;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其中语文满分40分、数学满分30分、英语满分10分、体操项目常识20分。 (五)文化课考试成绩与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挂钩,参加赛前文化课考试并合格的运动员才能参赛并进行名次录取;如果成绩不合格的运动员数量较多,对于考试成绩排在后5%的运动员,取消其比赛资格,但拟给予其参加比赛机会,不计名次,不能进入决赛。如果所有运动员文化课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则排在后5%的运动员也可以获得参赛资格。 (六)其他:各参赛单位须填写《2017年全国青年体操锦标赛13-14岁运动员文化课学习有关信息统计表》(附件2),随报名单一同报至国家体育总局体操中心。 八、联系方式 (一)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体操部 联 系 人:杨 磊 电子邮件:ticaobu@163.com 联系电话、传真:010-67175307 (二)陕西省渭南市体育中心 联 系 人:王 鹏 联系电话:0913-3035671 0913-3035696 15091390066 附件1 单位 | | 填表人 | | 人数 | | 联系人及手机 | | 到达车站或机场 | | 到达时间 | 月 日 时 分 | 车次或航班号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2017年全国青年体操锦标赛13-14岁运动员文化课学习有关信息统计表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所读年级 | 语文教材版本 | 数学教材版本 | 英语教材版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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