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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各项目全国比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7-06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为规范体操中心各类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高级裁判组、技术代表、裁判员等。本办法适用于体操中心各项目全国比赛,包括体操、蹦床、艺术体操项目的全国性比赛。

第二条  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中国体操协会(以下简称体操协会)、中国蹦床与技巧协会(以下简称蹦技协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该年度的《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操中心)应当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前与各参赛的省区市(青运会为地、市)体育局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严禁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成立裁委会常委会

各项目将在协会的组织机构中设立裁判员委员会,各项目裁委会由各项目依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组成标准和条件。

充分发挥体操协会和蹦技协会作用,加强对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协会章程,完善裁判员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成立裁判员委员会常委会或技术委员会常委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常委会)。体操中心、体操协会/蹦技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条  裁委会常委会在协会或体操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实施细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协会或体操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五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全国重要赛事举办前,按协会或体操中心要求,裁委会常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并予以公布执行。对拟选定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公示。由体操中心将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统一报体育总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四)均衡的原则

避免在同一项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省市的裁判员。

第六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裁委会常委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高级裁判组、技术代表等人选,报协会或体操中心批准。

    (二)协会或体操中心通知各参赛单位按规定名额和条件推荐裁判员人选。

    (三)裁委会常委会对各单位推荐裁判员人选进行审核,将选用的裁判员名单报协会或体操中心领导批准。裁委会常委会可在各单位推荐人选之外,补充推荐少量中立人选。

(四)协会或体操中心公示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

    (五)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并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

    (六)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应当于赛前与协会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七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的原则

1. 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2. 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该场次临场裁判工作;

    3. 裁委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的原则

    在选派临场执裁的裁判员中,原则上优先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三)抽签选派的原则

临场裁判员,通过赛前一小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总(副)裁判长或高级裁判组在赛前以抽签的方式选派临场裁判员。

    (二)在决赛时,参赛单位可对临场主要裁判员提出有条件回避要求。若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裁判长须重新抽签选定临场裁判。

    第九条  全国重要赛事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当由裁委会委员以上人员担任。总(副)裁判长、高级裁判组、技术代表的资格要求由体操、蹦床、艺术体操根据各自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向运动队公布全国比赛各运动员(队)每轮次得分,向裁判员委员会公布每个临场裁判员的评判分数,接受监督。

(二)比赛仲裁、总(副)裁判长、高级裁判组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和协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各项目根据各自项目特点对参与执裁工作的临场主要裁判员做出评价。

    (三)协会或体操中心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十一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协会建立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全体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协会对裁判员年度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年度总体评价。

第十二条  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协会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仲裁、总(副)裁判长、高级裁判组、技术代表、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总(副)裁判长、高级裁判组组长提出,提交裁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总(副)裁判长、高级裁判组组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常委会同意并报协会或体操中心领导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常委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协会或体操中心领导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含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处罚的,协会或体操中心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高级裁判组、技术代表等协会授权监督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七条 体操中心、协会建立畅通的申诉举报渠道,公布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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