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由中国健美操协会批准成立的“中国健美操协会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是为国家健美操集训队提供训练、科研保障以及后备人才培养等服务的科学训练中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请认定“中国健美操协会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单位
1.单位领导重视健美操项目的开展,把健美操项目的发展列入本单位教育、体育发展规划;
2.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健美操项目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将健美操工作业绩纳入单位年终考核内容;
3.单位在健美操人才引进、训练工作量计算、职称评聘、教师进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
4.按协会年度竞赛管理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健美操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进行统一备案;
5.大力支持国家健美操集训队工作,有能力接受并完成国家健美操集训队赛前集训的任务。
(二)师资配备
1.按单位训练规模要求,配备健美操运动训练的专职教练员;
2.教练员、裁判员近期参加了中国健美操协会举办的全国健美操培训班,并获得教练员、裁判员相应资格或级别;
3.至少具备一名以上国家级裁判员。
(三)场地器材设施
1.配备独立的健美操训练场馆,并符合健美操训练场地面积要求;
2.场地设施能够满足健美操日常训练、赛前集训及模拟测验需要;
3.提供综合力量训练器材设备,训练辅助器材能够满足健美操专项训练的需求。
(四)经费保障
1.基地单位的体育经费须满足健美操项目训练、竞赛的基本开支以及带训教师的劳务津贴,做到专款专用;
2.基地单位的参赛经费必须保障健美操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比赛。
(五)招生输送政策
基地单位需对健美操项目的招生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提供满足健美操队正常训练所需的招生指标,并为成绩优秀的运动员升学给予大力支持,协助联系相关学校。
(六)相关活动的承办
1.大力支持中国健美操协会的工作,积极承办或协办国内外健美操赛事和相关活动;
2.至少承接过一次以上的全国性赛事、培训或相关活动。
(七)竞赛成绩
1.全国健美操比赛中获得多次冠军;
2.为国家队输送过优秀运动员;
3.有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过国际重大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备注:凡对中国健美操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对本条款的标准可酌情考虑。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三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每四年申报一次,申请时间原则上为世界运动会后第一年。“中国健美操协会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的申请,须直接向中国健美操协会申报。
第四条 申报“中国健美操协会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申报表格,对申报基地单位的训练条件、管理办法及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二)对授予基地后所能承担的国家健美操队集训任务、承接全国赛事、培训等情况进行说明;
(三)对授予基地后在当地开展健美操推广的计划进行阐述。
第五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当年及未来3年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将组织专家评审组,依据申报条件的有关条款进行遴选,确定最终审核通过单位。
第八条 申报通过后,中国健美操协会将复函有关单位,并制作统一规格的牌匾,由基地负责组织挂牌。
第五章 基地提供服务
第九条 基地的各种场馆设施和训练条件能够免费提供国家集训队训练使用。
第十条 与当地体育、教育部门建立联系,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健美操为主题的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基地每年度需举办至少2次健美操专项体能和技能的排名测验。
第十二条 为国家集训队训练提供较好的后勤和管理保障:
(一)能够按照国家集训队运动员的伙食标准提供营养丰富、味道可口的餐饮,并保证食品卫生与安全;
(二)提供优惠的住宿条件和洗涤条件,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卫生管理等工作;
(三)保证国家集训队人员抵达基地的车辆交通。
第十三条 基地的各种会议、文化学习、休闲娱乐,能够无偿提供国家队运动员学习、教练员研讨和各种会议使用。
第十四条 国家集训队训练与地方队出现冲突时,能够优先保证国家集训队训练所需的一切条件。
第六章 评估与检查办法
第十五条 在设立基地后,中国健美操协会将每四年对基地进行一次评估与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四年内接待国家队训练的次数和规模等情况;
(二)基地的训练场馆设施条件、各类科研条件、后勤保障条件、以及相关硬件设施是否还能满足届时的国家集训队训练需求;
(三)基地的服务与管理等软件情况是否能保证国家集训队训练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将根据评估与检查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基地,继续保持命名;对需要完善与改进的基地,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及时整改;对确已不符合条件或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基地,取消命名。
第七章 扶持办法
第十七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将积极联系基地所在的地方省市体育局或健美操协会,支持和帮助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八条 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对承担国家集训队集训任务、国内外赛事、培训以及相关活动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经中国健美操协会同意,基地的教练员、运动员可以参加国家集训队工作中组织的有关学习、研讨等业务交流和培训活动,参加有关组织的共同训练。
第二十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在获得相关部门的经费或训练物资、设备赞助时,将优先考虑基地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配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健美操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