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2004年11月20日至11月26日在广西武鸣举行。 二、竞赛项目 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2001年审定的《射箭竞赛规则》世界室外射箭锦标赛部分和补充规则。 (一)男子反曲弓: 1、个人单轮全能(90米、70米、50米、30米) 2、个人单轮90米 3、个人单轮70米 4、个人单轮50米 5、个人单轮30米 6、个人淘汰赛、决赛 7、团体单轮 8、团体淘汰赛、决赛 (二)女子反曲弓: 9、个人单轮全能(70米、60米、50米、30米) 10、个人单轮70米 11、个人单轮60米 12、个人单轮50米 13、个人单轮30米 14、个人淘汰赛、决赛 15、团体单轮 16、团体淘汰赛、决赛 (三) 复合弓(混合组) 17、个人单轮全能(90米、70米、50米、30米) 18、个人单轮70米 19、团体单轮 三、参加单位 (一)规定参加单位: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青海、宁夏、新疆、解放军、广州军区、大连、青岛、厦门、深圳。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可根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比赛,经费自理。 (三)中国射箭协会团体会员俱乐部、个人会员可自费报名参加比赛。 (四)无故未参加本场比赛的规定参加单位将取消下一年度的参赛资格。 四、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射箭协会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注册手续必须在规定注册期内办理完毕。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五、参加办法 (一)男、女积分前64名的运动员可参加比赛。以上运动员单位可派领队1人,男、女运动员总数4人以下(含4人)可派教练员1人,5人以上(含5人)可派教练员2人。 (四) 积分前64名的运动员中男(或女)少于2人(不含2人)的规定参赛单位,可增报男(或女)1名运动员参加比赛。 (三)规定参加单位最多可增报男、女运动员各4人,组成2队参加比赛。运动员每人需交竞赛经费550元人民币,增报领队和教练员按实际费用标准交纳。 (四)中国射箭协会团体会员俱乐部、个人会员报名人数不限。男或女运动员人数满3人(复合弓项目男、女运动员总数满3人)的团体会员单位可报名参加团体比赛。运动员每人需交竞赛经费550元人民币,领队和教练员按实际费用标准交纳。 (五)竞赛经费包括:场地器材费、部分交通费和住宿费。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2001年审定的《射箭项目竞赛规则》及其补充规则。 (二)每参赛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必须着统一比赛服装参加比赛。 (三)比赛中,运动员不得虚报环值。如发现,立即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及所取得的成绩。 (四)自费参赛的单位或个人,录取名次和积分办法与按规定参赛的单位和个人相同。 (五)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秩序册、成绩册各5份及比赛总结、成绩磁盘1份报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秩序册、成绩册各2份及比赛总结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七、积分办法 见《射箭项目年度比赛个人积分办法》。 八、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项目均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二)不足11名运动员(队)参加的比赛项目,按以下方法录取名次和奖励:8-10名的,录取6名;6-7名的,录取3名;5名(含5名)以下的,录取1名给予奖励。 九、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表必须采用本规程附件提供的正式样表,并按要求填写所有内容,用计算机清晰打印。否则视为无效。 (二)所报参加比赛运动员姓名必须与《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姓名一致。否则视为更换运动员,每人需向组委会交纳手续费人民币100元。 (三)各参加单位于10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准)将报名表(见附页)一式两份,分别报承办单位和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逾期5天内报名,每名运动员需向组委会交纳手续费200元。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四)报名后至正式抽签前,可调换运动员。每调换1人,需向组委会交纳手续费人民币100元。抽签后,不得更换。 (五)报名后弃权,每人次需向组委会交纳手续费人民币100元。 (六)比赛补充通知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于赛前50天报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审定,赛前40天发给各参赛单位(包括国家集训队)。 十、竞赛器材 使用中国射箭协会审定的电子计时、记分设备、箭靶、靶纸(含内10环)。 十一、联系方式 (一)国家体育总局射箭射箭运动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88961649(传真) 010-88962277-237、664 通信地址:北京石景山区福田寺甲3号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射箭部(100041) (二)承办单位:广西武鸣体育训练基地 1、联系电话:0771-6229320、6225229、6224067 2、通信地址:广西区武鸣体育训练基地(530100) 3、汇款方式: 开户行:广西武鸣工商银行 户名:体训基地 帐号:2102117009249005817 十二、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