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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俱乐部射箭锦标赛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2004-03-09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2004年06月03日至06月09日在北京举行。
二、竞赛项目
(一) 优秀运动队:
1、 反曲弓男、女个人18米排名赛(60支箭)
2、 反曲弓男、女个人18米淘汰赛、决赛
3、 反曲弓男、女团体18米淘汰赛、决赛
(二)俱乐部(混合组):
4、反曲弓个人12米排名赛(60支箭)
5、反曲弓团体12米排名赛(60支箭×3人)
6、复合弓个人12米排名赛(60支箭)
7、复合弓个人12米淘汰赛、决赛
8、复合弓团体12米淘汰赛、决赛
三、参加单位
(一)规定参加单位: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青海、宁夏、新疆、解放军、广州军区、大连、青岛、厦门、深圳。
(二)中国射箭协会团体会员俱乐部、个人会员可自费报名参加比赛。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可根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经费自理。
(四)无故未参加本场比赛的规定参加单位将取消下一年度的参赛资格。
四、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射箭协会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注册手续必须在规定注册期内办理完毕。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五、参加办法
(一)规定参加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男、女运动员各4人。运动员每人需交部分竞赛经费(见补充通知)。
(二)规定参加单位最多可增报男、女运动员各4人,组成二队参加比赛。运动员每人需交竞赛经费550元人民币,增报领队和教练员按实际费用标准交纳。
(三)中国射箭协会团体会员俱乐部、个人会员报名人数不限。男、女运动员总数满3人的团体会员单位可报名参加俱乐部团体比赛。运动员每人需交竞赛经费550元人民币,领队和教练员按实际费用标准交纳。
(四)竞赛经费包括:场地器材费、部分交通费和住宿费。
六、 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2001年审定的《射箭项目竞赛规则》及其补充规则。
(二)每参赛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必须着统一比赛服装参加比赛。
(三)比赛中,运动员不得虚报环值。如发现,立即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及所取得的成绩。
(四)自费参赛的单位或个人,录取名次和积分办法与按规定参赛的单位和个人相同。
(五)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秩序册、成绩册各5份及比赛总结、成绩磁盘1份报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秩序册、成绩册各2份及比赛总结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秩序册、成绩册各1份报相应的下一赛区。
七、 积分办法
优秀运动队比赛项目实行积分办法,见《射箭项目年度比赛个人积分办法》。
八、 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项目均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二)不足11名运动员(队)参加的比赛项目,按以下方法录取名次和奖励:8-10名的,录取6名;6-7名的,录取3名;5名(含5名)以下的,录取1名给予奖励。
九、 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表必须采用本规程附件提供的正式样表,并按要求填写所有内容,用计算机清晰打印。否则视为无效。
(二)所报参加比赛运动员姓名必须与《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姓名一致。否则视为更换运动员,每人需向组委会交纳手续费人民币100元。
(三)各参加单位于4月28日前(以邮戳为准)将报名表(见附页)一式两份,分别报承办单位和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逾期5天内报名,每名运动员需向组委会交纳手续费200元。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四)报名后至正式抽签前,可调换运动员。每调换1人,需向组委会交纳手续费人民币100元。抽签后,不得更换。
(五)报名后弃权,每人次需向组委会交纳手续费人民币100元。
(六)比赛补充通知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于赛前50天报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审定,赛前40天发给各参赛单位(包括国家集训队)。
十、竞赛器材
1、比赛使用内5环的40厘米靶纸。
2、使用中国射箭协会审定的电子计时、记分设备、箭靶、靶纸(含内10环)。
十一、联系方式
(一)国家体育总局射箭射箭运动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88961649(传真) 010-88962277-237、664
通信地址:北京石景山区福田寺甲3号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射箭部(100041)
(二)承办单位:北京市体育局竞赛中心
1、联系电话:010-63049729 联系人:王刚
(三)协办单位:北京市京城射箭运动俱乐部
1、通信地址:北京崇文区夕照寺街绿景苑7号楼1607室(100061)
2、联系电话:010-67110095 67110858(传真)
3、联系人:王冀中
十二、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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