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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箭联理事会会议修改和增添的规则细则
发布时间:2004-02-13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为完全理解这些修改和增加的细则涵义,会员协会也许需要参考已发布的以前提交和寄发的细则修改条款,并且也需参考原国际箭联章程和规则。
国际箭联秘书长MR.GIUSEPPE CINNIRELLA指出,议程里的细则全部是按规定的程序通过的,都已经过相关委员会的修改,并由章程和规则委员会作了最后修改。
第1本章程和规则 第1章 1.28.1.1条(2002年4月1日版的规则)
第1本章程和规则 第1章 1.29.1.1条(2004年4月1日版的规则)
开始实行日期:2004年4月1日
这些包括:
更新国际箭联章程和规则;
一个称为国际箭联信息的刊物一年将发行至少6次;
更新世界纪录列表;
更新国际箭联通讯录;
更新与国际箭联章程和规则相一致的主办者手册;

第1本章程和规则 第1章 1.28.1.2条(2002年4月1日版的规则)
第1本章程和规则 第1章 1.29.1.2条(2004年4月1日版的规则)
开始实行日期:立即实行

“出版物”一词被定义为电子格式的印刷品和文件,能够通过一般的电脑系统阅读。
第1本章程和规则 第1章 1.28.1.3条(2002年4月1日版的规则)
第1本章程和规则 第1章 1.29.1.3条(2004年4月1日版的规则)
开始实行日期:立即实行
“发送”一词被定义为一个出版物被:
通过邮件发送,或
通过传真发送,或
按会员协会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告并发布在国际箭联网页上。
第1本章程和规则 第3章 3.2.3.1条-新条文
开始实行日期:立即实行
按第1本章程和规则的第4章4.1.4.2和4.3条载明的,这些洲际锦标赛可举办成所有弓种、级别和项目的比赛。
第1本章程和规则 第3章 3.13.1.1条-3.13.1条的细则
开始实行日期:2004年4月1日
书面抗议必须在完成该轮比赛15分钟内提交仲裁。
第1本章程和规则 第3章 3.16.1.9条
开始实行日期:2004年4月1日
奥运会和世界锦标赛:
资格赛或排名赛结束时,将根据运动员资格赛/排名赛(个人赛1-64名;团体赛1-16名)的名次发给运动员号码布。运动员将佩带这些号码布直到比赛结束(见3.22.1.3条)。
第1本章程和规则 第3章 3.22.1条
开始实行日期:2004年4月1日
3.22.1.1条 在比赛期间:
l要求女子穿连衣裙、裙子、分身套裙, 短裤或长裤(休闲裤),汗衫和T恤衫(遮盖上身的前胸和后背并可由过肩的吊带固定)。汗衫和T恤衫必须系在裤子里,除非女汗衫被设计成穿在裤子外面。
要求男子穿长裤或短裤和长袖或短袖的汗衫(有领子的更好)。
运动员的手臂和手指在身体两侧伸直时,短裤不能短于运动员手指尖。
可穿套头毛衣/开身毛衣
允许穿作为正式队服的运动套装。热身训练穿的裤子(宽松裤/工装裤)不能在比赛场上穿,除非天气非常冷或非常热。
一个队的所有成员,男队或女队必须穿相同的队服。
两队穿着相同颜色和款式的汗衫/长裤/短裤/裙子。(强烈建议男队穿带领的汗衫,不主张穿无领的T恤衫。不允许穿肥大的长裤/短裤)。
所有箭手和教练员应穿戴相同颜色的运动鞋、袜、腰带和帽子。(所有箭手和教练员的袜子长度应一致。
帽子为可选项,如果戴帽子,全队必须一种颜色。(如果全队队员可接受,应戴相同款式的帽子。)
3.22.1.2条 比赛期间任何时间,所有运动员必须穿鞋(不允许穿时装鞋、凉鞋)。
3.22.1.3条 运动员号码要被显而易见地挂在箭手的背后,并在射击过程中的任何时候清楚可见。
3.22.1.4条 允许在运动员穿的衣服上印姓名和或正式的所代表的国旗、国徽或会旗、会徽,这些旗、徽没有严格的尺寸限制。
所有箭手的姓名及其国家或地区名称(或在姓名下面印三个国家奥委会代码)必须印在衣服后背的上部。(如果箭手的姓氏普遍使用,要印上名字的缩写加姓氏。)
组委会提供的运动员号码必须佩带在背后国家或地区名称的下面。(箭手的姓名、国家或地区名称和运动员号码决不能被护胸的带子掩盖住。运动员号码必须用4个别针固定。不要把运动员号码挂在箭壶/长裤/短裤/裙子上。)
3.22.1.5条 如果国际箭联对服装有特殊要求,要在比赛前至少6个月和在世界锦标赛报名表上通知会员协会。
第1本章程和规则 第3章 3.23条
开始实行日期:2004年4月1日
3.23条 奥运会和世界锦标赛决赛附录
3.23.1条 奥运会比赛,任何服装制造商标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规定,除非赞助商是服装的供应商和做服装分类、销售生意的,汗衫上显示的商标不能是赞助商。(例如“可口可乐”公司即使有合法尺寸的“可口可乐”商标,但不可能供应汗衫。)
3.23.2条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有电视转播的比赛,为了拍摄录像,淘汰赛场按以下要求清场:
不允许在淘汰赛场摆放遮阳伞或构筑防晒棚。
不在淘汰赛场为运动员和教练员准备坐椅。(个人赛箭手仅在淘汰赛场逗留15或22分钟,团体赛22分钟。)
不允许带包或双肩背包进入淘汰赛场。(小件东西可放入口袋里或由教练员用腰包携带)。(淘汰赛场将准备冷瓶装水,放在体育场运动员准备区。)
不允许在淘汰赛场使用个人照相机。
不允许在淘汰赛场使用手机。
只允许每队一名教练员进入淘汰赛场。
3.23.3条 奥运会和世界锦标赛,允许使用观察镜,但观察镜的最高部分必须被调到不超过箭手的肩高。(如果观察镜较高,它会挡住箭手脸的定格画面和媒体摄像机的影像。)
在淘汰赛场只允许每个箭手或每队使用一架观察镜。
(如果个人赛箭手不使用观察镜,教练员可使用。团体赛时,可允许运动员们或教练员使用一架观察镜。如果箭手们使用观察镜,教练员可使用一对手提望远镜。
单场对抗赛时,箭手也许不需要使用观察镜,因为每发箭支的位置将会被清楚地显示在大屏幕上。)
第1本章程和规则 附录1 第3.4.1条-规则3.4条的细则 (2002年4月1日版的规则)
第1本章程和规则 附录1 第3.1.3.1条-规则3.1.3条的细则 (2004年4月1日版的规则)
开始实行日期:2004年4月1日
国际箭联总部必须在代表大会开始前最迟30天收到正式的国际箭联委托票表。国际箭联将核查委托票的合法性,如果给委托票的会员协会出席代表大会,可撤回委托票。
第1本章程和规则 附录1 第6.6.1条
开始实行日期:立即实行
6.6.1.1条 秘书长将把所有细则的动议正式通知常设委员会及章程和规则委员会,由其进行评论并提出建议。
6.6.1.2条 常设委员会将在收到建议的细则21天之内向秘书长回复他们的意见。
6.6.1.3条 秘书长将把有有关委员会建议的细则动议发给章程和规则委员会以证明:
提交的细则动议被决定为细则,并且
由常设委员会提交和修改的细则与现存的国际箭联规则和细则相一致
6.6.1.4条 在收到常设委员会的报告21天内,章程和规则委员会将对秘书长作出反应,并符合6.6.1.3条的条件,包括该委员会对常设委员会报告的建议。
第1本章程和规则 附录11
开始实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4.奥运会淘汰赛对阵表(略。64名运动员,允许轮空)
比赛将分为上午(AM)射击和下午(PM)射击。运动员将射击4组,每组2场比赛,详细内容列在秩序单里。
上午(AM)射击顺序:E F G H, 下午(PM)射击顺序:D C B A
第2本室外射准射箭规则 第7章,第7.2.5.11条 �C新条文
开始实行日期:2004年4月1日
所有国际箭联世界室外锦标赛和奥运会射箭比赛必须在场地上放置示风袋。每个淘汰赛场至少有两个示风袋,起射线和靶线之间场地的每一边放置一个,并摆放在(靶线和起射线之间)距离靶线大约三分之一的位置。
第2本室外射准射箭规则 第7章,第7.2.5.11条 �C新条文
开始实行日期:2004年4月1日
为所有运动员、领队和其他官员在候射线的后面摆放足够数量的坐椅或长凳。
沿候射线在适当的位置应为裁判员摆放坐椅以及一些防止天气变化的遮蔽棚。
奥运会和世界锦标赛决赛场地,见第1本章程、规则的第3章第3.23条。
第2本室外射准射箭规则 第7章,第7.5.2.2条 �C最后一个圆点
开始实行日期:2004年4月1日
单场淘汰赛的交替射击,排名赛名次最高的箭手(队)将决定第一组的射击顺序。前一组环数最低的运动员将在下一组先射。如果运动员同分,在第一组先射的运动员先射下一组。
第2本室外射准射箭规则 第7章, 2004年4月1日版规则的第7.6.1.4 �C7条
第2本室外射准射箭规则 第7章,奥运会规则第7.6.1.5 �C7条
奥运会淘汰赛比赛程序不同于世界锦标赛的程序,因此记分程序也不尽相同。奥运会比赛期间,相同的记分程序用于淘汰赛和决赛,叙述程序的文字被修改为如下内容并替换本规则第7.6.1.5 到 7.6.1.7条。
开始实行日期:2004年4月1日
只有在奥运会比赛时,该条规则读作:
奥林匹克轮赛、淘汰赛和决赛,箭的环值将按射出的顺序由观箭员和记分员决定。到射靶进行正式记分时,如果运动员的代理提出要求,这些非正式记录的环值将被检查和更改。 运动员/队比赛对手的代理将检查靠近环线的箭值。如果意见分歧,分配在该靶的裁判员作出最后判定。为了核实分数,该射靶裁判员按降序报箭支的环值。记分员和运动员的代理检查记分卡上的分数是否正确。
(译注:带下划线的内容为此次新修改和增添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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