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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健身锦标赛暨全国健美公开赛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2013-03-25 来源:社体中心 字体:

一、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3年6月21日至23日在江苏省丹阳市举行。
二、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中国健美协会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政府
三、承办单位
     江苏省体育局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江苏省丹阳市体育局
四、协办单位
     江苏省健美协会
五、媒体支持单位
     中国健美协会官方网站、健与美杂志、中国体育报。
六、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健美协会,行业体协秘书处,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办公室,有关体育院校健身健美管理部门及有关健身俱乐部为参赛单位。
七、比赛项目、分组及年龄规定
    (一)比赛项目
    1、健身先生、健身小姐、男子形体、女子形体、男子体育健身模特、女子体育健身模特。
    2、男子健美、女子健美、男子元老组、男子新人组、女子新人组、男女双人组。
    (二)比赛分组(健身按身高分组,健美按体重分组)
    1、健身先生分A、B两个组:
    A组:身高低于或等于1.75米;
    B组:身高1.75米以上。
    2、健身小姐分A、B两个组:
    A组:身高低于或等于1.63米;
    B组:身高1.63米以上。
    3、男子形体分A、B两个组:
    A组:身高低于或等于1.75米;
    体重限制:身高(厘米)-100(+1公斤)=最大体重。
    B组:身高1.75米以上;
    体重限制:身高(厘米)-100(+2公斤)=最大体重。
    4、女子形体分A、B两个组:
    A组:身高低于或等于1.63米;
    体重限制:身高(厘米)-105(+0、5公斤)=最大体重。
    B组:身高1.63米以上;
    体重限制:身高(厘米)-107(+0、5公斤)=最大体重。
    5、男子体育健身模特分A、B两个组:
    A组:身高1.73米至1.78米(含1.78米);
    B组:身高1.78米以上。
    6、女子体育健身模特分A、B两个组:
    A组:身高1.62米至1.68米(含1.68米);
    B组:身高1.68米以上。
    7、男子健美成年组设6个级别:
    60公斤级、65公斤级、70公斤级、75公斤级、80公斤级、85公斤级。
    8、女子健美成年组设2个级别:
    55公斤级以下及以上级。
    9、男子健美新人组设2个级别:
    70公斤级以下及以上级。
    10、女子新人组设1个级别:55公斤级以下级。
    11、男、女混合双人设一个组(不分级别)。
    12、男子元老设一个组(不分级别)。
    13、健身与健美、健身与健身比赛之间不可兼项。
    (三)年龄规定
    1、健身比赛: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报名参赛。
    2、健美比赛:男子、女子成年组:1963年6月7日以后至1995年6月7日之间出生者。
    3、男子元老组:1963年6月8日(含)以前出生者。
    4、男子、女子新人组:1983年以后出生者。
八、比赛办法
    (一)比赛执行中国健美协会2012年健美健身竞赛规则裁判法。
    (二)根据报名人数进行预赛和半决赛、决赛。预赛前15名进入半决赛,半决赛前8名进入决赛。预赛未满15名运动员,直接进入半决赛,未满8名运动员,直接进入决赛。
    (三)健身先生和健身小姐比赛按以下方式进行:
    1、预赛:只进行形体轮比赛。
    2、半决赛:进行形体、运动特长比赛。
    3、决赛:进行形体、运动特长(90秒)、晚(正)装展示。
    (四)男子、女子形体比赛按以下方式进行:
    1、预赛:男子进行着黑色健美三角赛裤的比赛;女子进行着黑色分体式比基尼的比赛。
    2、半决赛:男子进行着平角短裤及紧身背心赛服的比赛;女子进行着连体式泳装的比赛。
    3、决赛:男子进行着平角短裤的比赛;女子进行着自选比基尼赛服的比赛。
    (五)男子、女子体育健身模特比赛按以下方式进行:
    1、预赛:只进行形体轮比赛;
    2、半决赛:进行形体轮、运动装展示;
    3、决赛:进行形体、运动装和华服展示。
    (六)健身健美比赛服装、道具要求执行2012年健美健身竞赛规则有关规定。
    (七)丈量身高、称量体重和检录时均对参赛运动员服装、鞋、道具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不允许参赛。
九、参赛办法
    (一)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人数不限,各级别、组别每队限报2人。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已经中国健美协会注册,并于丈量身高和称量体重时交验运动员注册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三)健美公开赛参赛运动员必须是获得2013年全国健美锦标赛各级(组)别前8名运动员,如有不参赛者将由8名以后运动员依次替补。
    (四)各参赛队务必自行办理比赛期间伤病意外事故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在比赛期间发生的伤病及治疗费用自理。各队报到时,须向赛会交验保险单据。
    (五)各队需按时报到和参加赛前组委会、技术会会议,无故不参会者不允许参赛。
    (六)运动员人数在8人以上的队伍,计团体总分成绩。
    (七)各组(级)别比赛不足3人,为表演项目。
十、报名、报到
    (一)报名
    1、参加健身锦标赛的单位需填写打印报名表,一式二份加盖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或健美协会公章,于5月20日前(以邮戳为准)分别寄到中国健美协会和江苏省丹阳市体育局。参加健美公开赛的运动员需在全国健美锦标赛结束即进行参赛确认,否则,以不参加论。
    中国健美协会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9号222室
    邮政编码:100763
    联 系 人:刘育廷
    电 话:010-67147628,87182320
    传 真:010-67133577
    江苏省丹阳市体育局
    邮寄地址:江苏省丹阳市中山路6号
    邮政编码:212300
    联 系 人:赵红花(13706107885)
    电话/传真:0511-86578962
    2、报名后如因特殊情况不参赛或需更换运动员名单者,必须于赛前15天函告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逾期不予变更。如报到时更换队员,每更换1人需交纳30元人民币。
    3、不接受个人报名。
    (二)报到
    1、各运动队于6月19日报到(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2、请各参赛队提前3天将到达赛区的日期和时间通知组委会。
    3、报到时,不再接受报名。
十一、日程
    6月20日上午召开全体会议,丈量身高和称量体重。6月21日-23日比赛,24日中午12点前离会。
十二、不详之处可登陆中国健美协会官方网站查询。
     
十三、药物检查和处罚办法
    (一)在比赛过程中,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将对运动员进行违禁药物抽样检查,服用违禁药物者按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的规定处罚。
    (二)各参赛队报到时必须交验盖有体育主管部门或健美协会公章的《参赛保证书》,保证没有使用国际奥委会规定的禁用物品。拒绝签字者不允许参赛。
十四、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团体录取前8名,不足8名减1录取。团体总分根据运动员在各组、级比赛中的前8名成绩得分之和计分,按9、7、6、5、4、3、2、1的办法计分。获第1名者得9分,第2名得7分,依此类推。如得分相同,以获得第1名多的队名次列前。再相同,以获得第2名多的队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二)各组、级别比赛录取前8名,不足8名减1录取。
    (三)比赛设特别奖各1名:健身先生、健身小姐各设“最佳表演奖”;男子形体、女子形体各设“最佳形象奖”;男子体育健身模特、女子体育健身模特各设“最佳风度奖”;健美男子成年组、女子成年组各设“最佳表现奖”;男子、女子新人组各设“进步最快奖”;元老组设“最佳表现奖”;混合双人组设“最佳组合奖”。
    (四)获得团体前8名的队伍颁发牌匾。
    (五)获得各组、各级别比赛前8名和特别奖的运动员颁发证书;获得前3名运动员颁发奖杯、奖牌、证书及奖金。
    (六)获得健身锦标赛各组别冠军的运动员可申请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健将”称号;2至6名运动员可申请国家体育总局“一级运动员”称号。
十五、费用
    (一)参赛单位的食宿费、交通费自理。各队须在大会指定的宾馆食宿。食宿标准每人每天180元,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每人每天160元。
    (二)参赛运动员报到时每人须交纳100元(西部地区每人60元)报名费。已获得中国健美协会等级健身指导员称号者,每人交纳30元报名费(以证书为准)。
    (三)各单位超编人员一切费用自理。需要承办单位协助联系食宿的单位,须提前15天函告承办单位。
    (四)比赛中冠企业名称的队伍,需在报名的同时向承办单位交纳500元人民币广告宣传费(仅限秩序册、成绩册中对企业名称的宣传。其他涉及对企业名称的宣传,如现场横幅、旗,舞台上运动着装等都必须遵守主办单位相关规定)。报到时交纳宣传费的单位,承办单位只能保证企业名称在成绩册中出现。
    开户名称:丹阳市奥体俱乐部
    帐 号:470258202224
    开 户 行:中行丹阳开发区支行
十六、其他
    (一)中国健美协会有权使用运动员的竞赛图片进行旨在促进健身健美运动发展的各项宣传活动。
    (二)裁判员由中国健美协会指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八、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属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附件: 2013年全国健身锦标赛报名表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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