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体字〔2025〕1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广场舞健身活动的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提升广场舞裁判员队伍的技术水准和管理水平,现就《全国广场舞裁判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guangchangwuzg@163.com。
联系人:杨希,电话:010-87182320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5年4月11日
全国广场舞裁判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场舞是一种在宽阔场地上通过健身舞类、健身操类等健身方式,在音乐伴奏下结合徒手或持轻器械等动作,开展的具有健身功效与审美情趣的群众性集体体育艺术文化实践活动。为加强广场舞裁判员队伍建设,确保广场舞赛事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不断提高赛事组织水平,规范广场舞裁判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注册、选调、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依据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工作章程,结合广场舞健身活动发展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裁判员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认证管理的广场舞裁判员。
第三条 广场舞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四条 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地(市)、区(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二级、 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裁判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认证管理工作,并指导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认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进行一级、二级、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省、地 (市)、区(县)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判委员会。
第九条 裁判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国家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注册、选调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若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两年内未举办一级(含)以下裁判员培训工作,裁判委员会可受委托开展培训。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一条 广场舞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内容包括:理论部分(竞赛规则、相关理论知识等)、实践部分(模拟执裁等)、技能部分(广场舞成套动作等)。
第十二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能掌握和正确运用广场舞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能担任区(县)级广场舞竞赛的裁判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经区(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三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区(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认证发证。
第十三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取得三级裁判员证书满1年;能熟悉和正确运用广场舞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掌握套路基本编排方法,具备2次在区(县)级及以上广场舞赛事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历;经地 (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二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由地 (市)级体育主管部门认证发证。
第十四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取得二级裁判员证书满1年。能熟练和准确运用广场舞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具有较好的裁判理论知识、执裁经验和组织广场舞赛事的能力,具备2次在地 (市)级及以上广场舞赛事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历;经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一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认证发证。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取得一级裁判员证书满2年;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裁判实践经验,能熟练和准确运用广场舞竞赛规则,具有较强的赛事组织能力,年龄不超过65岁,可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由社体中心、委员会认证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从事体育、舞蹈等相关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二级裁判员;从事体育、舞蹈等相关专业的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中、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较系统地掌握广场舞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可直接申报一级裁判员。
第十七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由社体中心、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裁判员证书和工作单位证明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须报社体中心、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相应等级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条 国家级裁判员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向委员会进行年度注册;一级 (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相应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做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 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广场舞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受到赛区 (赛风赛纪) 或资格认证单位处罚。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或未参加裁判培训。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裁判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不进行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自动取消, 其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调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广场舞竞赛的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负责选调国家级裁判员参加全国性广场舞竞赛的裁判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选调国家级裁判员参加本地区或本单位广场舞竞赛须向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地举办的广场舞竞赛的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辅助裁判员的选调条件,由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做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和地方性广场舞竞赛的裁判员选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广场舞竞赛的裁判员,由委员会提出裁判员的选调条件、标准和程序报社体中心批准后 公开、公正进行选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调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条 委员会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广场舞竞赛和全国性广场舞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调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裁判选调程序
(一)裁判委员会根据赛事需要,提出广场舞赛事裁判员建议名单。
(二)建议名单由委员会报社体中心批准后公布。
(三)被选调的裁判员须于赛前签署《广场舞赛事活动裁判员赛风赛纪承诺书》,比赛中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四)执裁经历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库。
(五)国家级裁判员跨省参加非社体中心、委员会主办的省级以上广场舞相关赛事,需向裁判委员会报备,同意后方可执裁。
第六章 裁判员培训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举办国家级裁判员的业务培训, 培训的内容包括: 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赛风赛纪、业务知识和技能以及实操等。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裁判员须按要求每年参加一次由社体中心、委员会组织的国家级裁判员注册培训。注册培训通过后方可按照裁判员选调条件参加执裁工作。
第三十四条 担任全国性广场舞竞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须进行赛前培训,具体工作内容由该场比赛的裁判长负责。
第三十五条 担任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广场舞竞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赛前须进行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 方具有临场执裁资格。
第七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培训与考核,并按规定申请相应技术等级晋升。
(二)受相应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选调,参加相应各级各类广场舞赛事裁判工作。
(三)向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竞赛和裁判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享有参加广场舞赛事时组委会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对裁判员管理工作中的不良现象进行检举。
(六)对于受到的处罚有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
(二)努力钻研并熟练掌握广场舞竞赛规则,注重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不断提升执裁水平。
(三)主动参加培训,积极参与裁判员队伍建设,团结协作,促进裁判员队伍的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委员会或地方体育主管部门交办的裁判工作任务;跨区域参加各类广场舞相关赛事,需向所属认证单位进行报备,同意后方可执裁。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裁判员执裁情况的调查工作。
(六)服从管理,按规定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年度注册与培训考试。
第八章 裁判员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 社体中心、委员会主办和组织的各类广场舞赛事中,仲裁委员会对裁判执裁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并向裁判委员会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九条 裁判委员会对注册国家级裁判员每场比赛及年度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予以公开,作为晋升、处罚、选调裁判员的依据。
第九章 裁判员的处罚
第四十条 本章适用于社体中心、委员会对违规违纪国家级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国家级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停止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撤销裁判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执裁。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国家级裁判员的处罚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判委员会决定。
(二)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与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判委员会同意并报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停止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撤销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执裁的处罚,由裁判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须由裁判委员会事先告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该裁判员有进行申诉的权利及相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国家级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
1.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
2.跨省参加非社体中心、委员会主办的省级以上广场舞相关赛事,未向裁判委员会进行报备。
(二)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
1.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
2.一年中受到两次警告以上。
(三)停止裁判执裁资格1—2年:
1.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一年中2次评价为不合格。
(四)降低技术等级: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
(五)撤销技术等级: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赌博、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各参赛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委员会或地方相关体育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和举报。以书面形式实名递交,写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委员会或地方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广场舞国家级裁判员晋升、注册培训考试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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