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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举办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赛事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保障参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举办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赛事活动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
  (一)举办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赛事活动的单位要成立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赛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安部门、体育部门等部门(或具备相应职能的部门)构成,制定赛事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及疫情防控方案,坚持“疫情防控常态化”,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举办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赛事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赛事活动申报流程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上一级部门必须管理和监督下一级赛事举办情况,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承办单位的安全负责人,承办地当地政府为赛事监督和检查责任人,并在遵守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开展赛事活动。
  比赛期间,如发生任何涉及疫情的可疑现象,必须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主办单位“双报告”并立即按照预案采取措施。
  (三)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特别要做好赛前检查和指导,抓好安全组织和管理。
  1.赛前组织技术代表和裁判长现场检查是否符合办赛条件,排查安全风险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病毒消杀工作、电线电缆等设施设备、临时搭建的舞台或建筑、水、电等)并由负责人签名确认,如遇恶劣天气,及时调整赛事时间或者调整比赛场地。
  2.参赛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健康证明。
  3.购置双重保险(赛事公众责任险和参赛人身意外险)。
  4.赛前召开领队教练联席会,加强对参赛人员的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
  5. 原则上暂不接受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参赛队报名参赛,应核对运动员“绿码”确认其来源。
  6. 训练、排练走场、比赛期间应对进入赛场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确保赛场内所有人员科学佩戴口罩,运动员比赛期间、裁判员执裁期间可不佩戴口罩。
  二、进一步加强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赛事活动的安全保障
  (一)为确保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赛事期间参赛者、裁判员和观看嘉宾、群众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赛事组委会应专设安全保障组,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现场安全监督。赛事组织者应该配备具有医疗资格的医生、救护车、医疗用品和其他医疗工具等,确保有隔离体温检测异常者的区域,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有效组织救援。
  (二)组织协调当地的公安、交警、治安、巡逻队等安保人员,全程保障活动安全,全力做好各项安保工作。另外,招募志愿者,做好人员的引导分流工作,协助赛事顺利进行。
  (三)赛事组织方须设立疫情防控专项工作组,统筹管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所有事项。赛场需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观赛区、工作区,赛场、看台、工作区等应设置个人防护提醒标志,利用现场指示牌、LED屏、现场广播等多种方式宣传防疫知识,在赛场醒目位置公示疫情防控责任人,属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和疾控机构的联系方式。
  (四)降低人员密度。根据疫情防控形势,调整入场观众人数或空场举办。采用错峰入场、间隔就座、分批离场等措施,引导观众保持一米以上安全距离,避免人员聚集。
  (五)赛事组织方为所有工作人员配备充足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消毒湿巾、免洗手消毒液等防护物资;各参赛单位及个人应自备必要的防护物资。
  三、进一步加强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赛事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省、市、区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赛事活动的安全指导,对本辖区、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赛事活动加强巡逻,实现无盲区。进一步加强对主办方及参与群众的安全教育和引导,督促和指导赛事活动主办单位和个人切实做好安全组织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举一反三,加强赛事活动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救援措施,坚决做到安全防范及救援措施不到位不开赛的要求,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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