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各行业体协,各龙舟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龙舟比赛裁判员(国派裁判、辅助裁判)选派工作,确保裁判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本届全运会龙舟比赛顺利进行,根据《第十四届全运会群众赛事活动龙舟比赛竞赛规程》,现参照《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管理办法》、《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选派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决赛技术官员的通知》、《龙舟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国派裁判的选派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派裁判员包含赛事技术代表、总(副)裁判长、裁判长。 (二)选派原则 本次赛事原则上选派通过2021年中国龙舟协会注册裁判员复核考试的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 1、公开的原则 经国家体育总局和赛事组委会批准的裁判员名单将在比赛前30天进行公示(或按十四运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2、择优的原则 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有近三年重大赛事执裁经历且未出现过明显工作失误,讲团结、讲奉献的裁判员执裁。 3、均衡的原则 在保证竞赛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从多个省(区、市)选派裁判人员。 (三)选派程序(或按十四运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1、中国龙舟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按照竞赛需求和选派原则,提出仲裁委员会成员、技术代表、总(副)裁判长建议人选;裁判长人选由各省(区、市)按照要求和选派原则进行推荐(另文通知);宣告员由竞赛裁判委员会根据需求和标准建议人选。 2、中国龙舟协会按照岗位实际需求和近三年执裁情况进行初审,经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审核后将选派人员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并由总局审核后发布选派通知予以公示。 3、通过公示的国派裁判在赛前与中国龙舟协会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二、辅助裁判的选派办法 (一)辅助裁判负责协助、配合各岗位裁判长的执裁工作,是裁判工作的重要组成。辅助裁判由赛事举办地体育主管部门按照体育总局相关部门提出的岗位要求进行选派。 (二)赛事举办地体育主管部门对辅助裁判的选派应遵循《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管理办法》、《龙舟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原则进行,并报总局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三)选派的辅助裁判需参加赛前裁判学习与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四)年龄在18—55周岁间,身体健康,有龙舟项目执裁经验者(原则上应具有一级及以上裁判证书)优先选派。 (五)有体育教学、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工作经验者优先选派。 (六)能够积极配合裁判长工作,服从裁判长指挥,听取裁判长工作意见。 (七)组委会于赛前20天对拟选用的辅助裁判名单进行公示(或按十四运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八)通过公示的辅助裁判与组委会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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