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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征求《全国数独运动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1-06 来源: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字体:大中小

社体字〔2026〕6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强数独运动赛事活动规范化管理,推动数独运动高质量发展,现将《全国数独运动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stzxbz@163.com。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10-87182458。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6年11月6日


全国数独运动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数独运动赛事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推动数独运动健康、安全、有序、蓬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数独运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独运动赛事活动(以下简称“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数独竞赛活动,包括线下赛事、线上赛事以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赛事。

第三条 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负责制定全国性数独赛事活动的标准和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全国数独赛事活动,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数独赛事活动的组织实施,承担我国数独领域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业务联络、交流协作工作。

第五条 社体中心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主体依法举办数独赛事活动,推动赛事活动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等领域融合发展。

第六条 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赛事活动申办

第七条 举办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社体中心制定的赛事活动标准、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

(三)具有满足赛事活动所需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与赛事需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并按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注册裁判员;

(五)具有与赛事规模匹配的场地、设施和器材,采用系统答题的还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竞赛系统、设备与网络的要求;

(六)举办地具备赛事活动所需的交通、住宿、通信等基本条件;

(七)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医疗保障条件,并承诺于赛前制定赛事组织方案、安全预案(含熔断机制)、舆情应对方案、突发事件及灾害性天气处置应急救援方案;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六)线上宣传话题及传播名称应当符合本条名称管理规定,不得使用敏感词汇,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和违规冠名;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社体中心主办或者承办的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者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赛事活动未经社体中心同意,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

第十条  全国性赛事需向社体中心申请,流程为推介招募、提交材料、资质初审、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公示确认,与申办单位签订办赛协议。

第十一条  跨省级区域及各地方一般性赛事活动,由属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备案和监管。  

第十二条  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单位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第三章 赛事活动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对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审定赛事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裁判长并委派主要裁判。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赛事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做好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协办单位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十五条 举办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四)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竞赛规则和赛事规模,配备竞赛裁判人员与辅助人员,相关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举办线上赛事活动,技术支持方应当落实相应技术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赛事活动成绩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秩序册、成绩册等竞赛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和归档;符合规定条件的赛事活动成绩和纪录,按照有关程序申报、审核和公布。

第十八条 参赛者应当提供符合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为赛事活动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运动员应主动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徽记、吉祥物、口号、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一条 未经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赛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组织者要密切关注多部门预警及灾害事故信息,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影响办赛的突发情形,应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若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可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报告,一般赛事由其决定是否中止,重大体育赛事需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组织者拒不中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立即中止;熔断机制启动后,组织者、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做好人员疏散安置救助,防范次生、衍生事件,及时发布信息,防止舆情蔓延。

第二十三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题保密管理。赛事期间不得公开、讨论赛题,不得对赛题进行拍照、录制或者传播。


第四章 赛事活动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依法参与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 赛事活动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自然人和法人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者泄露。

第二十六条 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志愿者、医护人员、观众等,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比赛、冒名顶替,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违反体育精神;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和卫生,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中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十七条 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赛事活动广告和宣传内容应当确保合法、真实、健康、向上,不得误导、欺骗赛事活动相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制止行为、终止赛事活动等处置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赛事活动设置未成年人参赛组别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在场地、器材、赛程、看护、医疗等方面作出专门安排。

第三十条 赛事活动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严格执行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场地保障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举办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协同合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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