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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体字〔2026〕5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健身瑜伽赛事活动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推动健身瑜伽运动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全国健身瑜伽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0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chinayogasport@126.com。
联系人:吴老师,电话:010-87183980。
附件:全国健身瑜伽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6年9月24日
全国健身瑜伽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健身瑜伽赛事活动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举办的全国性健身瑜伽赛事活动。其他各级各类健身瑜伽赛事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社体中心直接负责全国性健身瑜伽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和实施工作。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健身瑜伽主管部门、健身瑜伽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健身瑜伽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第四条 社体中心按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负责健身瑜伽赛事活动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制订赛风赛纪监督计划;
(二)完善健身瑜伽赛事活动规则、规程和裁判员、教练员管理办法;
(三)加强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监督地方健身瑜伽管理部门、健身瑜伽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开展赛风赛纪违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健身瑜伽主管部门、健身瑜伽协会参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地区的健身瑜伽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健全组织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工作职能,开展违规处理。
第六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活动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管理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在赛事组委会中明确赛风赛纪监督责任部门和人员,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七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学习赛风赛纪有关规定。各参赛队报到时应提交《全国健身瑜伽赛事活动参赛队赛风赛纪承诺书》(见附件1);未满18周岁的参赛人员,报到时应提交监护人同意书。
第八条 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举报遵循“谁举报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社体中心开展核查。
第三章 赛风赛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十一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身份、段位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冒名顶替参赛,或一人代表多支队伍参赛,违反报名规定的;
(三)为获取不当利益,在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四)为谋取不当利益,采取行贿、拉拢等手段操纵比赛结果的;
(五)无故弃权、闹赛罢赛、拒绝领奖、拒不服从裁判判罚导致比赛中断、干扰比赛秩序,以及未经批准无故缺席赛前技术会议、检录等环节的;
(六)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行为的;
(七)在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八)身心状态不佳,故意宣泄负面情绪、扰乱赛场秩序的过激行为;
(九)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比赛场地,质疑、辱骂、纠缠、殴打裁判员或干扰裁判员执裁的;
(十)比赛服装、音乐、饰物等不符合规则和竞赛规程规定,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十一)无故不参加赛前组织的各项培训和赛前工作会议,或在比赛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二)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竞赛规则、规程和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五)限制进入本场比赛、训练场地;
(六)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
第十五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竞赛规则、规程和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1场或多场赛事活动执裁资格;
(五)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六)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第十六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及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赛事活动出现赛风赛纪违规或接到投诉后,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由主办单位或其授权的其他单位发布。
第二十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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