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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征求《国家迷你高球(集训)队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1 来源: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字体:

社体字〔2026〕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迷你高球运动发展,强化国家迷你高球(集训)队管理,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体育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督办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22〕75号)要求,我中心现对《国家迷你高球(集训)队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5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stzxbz@163.com。

联系人:吴老师,电话:010-87183980。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6年5月11日


国家迷你高球(集训)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关系,加强管理,实现国家迷你高球(集训)队(以下简称国家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队是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直接领导和管理下的队伍,是代表中国迷你高球项目最高水平的运动队。本办法中的国家队既包括代表国家正式参赛的队伍,也包括为备战赛事进行集训的队伍。

第三条  国家队充分发挥组织优势,调动全国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界资源,集中优秀人才,提高我国迷你高球竞技水平,完成国际赛事任务,为国争光。

第四条  国家队的基本要求

(一)勇于承担国家赋予的责任和使命,注重自身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各类法律法规。

(二)发扬开放包容、合作友好的迷你高球精神,秉承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保持顽强拼搏的竞争意识和吃苦耐劳的训练作风。

(三)训练和比赛是国家队工作的中心,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国家队的各项工作都要为训练和比赛服务。

(四)坚持科学训练和人性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国家队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负责队伍党的工作,接受社体中心党委的领导。

第六条  国家队实行由社体中心和队委会领导下的教练组负责制。

第七条  国家队成立队委会,由领队、管理、教练组、运动员代表组成,负责队伍日常管理,以及监督、指导训练。

第八条  国家队教练组(包括主教练和教练员)由社体中心选聘;国家队管理人员和队医科研保障人员由社体中心推荐,考察合格后选聘。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队委会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体育总局及社体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规定。

(二)抓好全队的政治思想工作、党务工作、业务和文化学习、行政后勤、财务预算和管理工作。

(三)协调并解决国家队在管理、训练、比赛和后勤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坚持驻队或值班,掌握队伍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社体中心汇报。

(五)随队外出比赛和训练,组织国家队的各种集体活动。

(六)认真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条  主教练职责

(一)在训练和比赛中起主导作用。

(二)提出明确的参赛任务目标,制订科学、详尽的训练计划,对选择训练地点有建议权。

(三)具备国际视野,不断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开拓创新。

(四)坚持科学、务实的训练态度,及时准确掌握运动员执行训练计划的反馈信息。

(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自我修养。

(六)坚决反对以各种形式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七)重视科研和医务监督工作,加强与医生和科研人员的配合。

第十一条  教练员职责

(一)教练员是主教练的助手,协助主教练完成训练工作;

(二)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自身修养;

(三)坚决反对以各种形式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四)完成国家队管理人员和主教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运动员职责

(一)遵守国家队的一切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服从管理人员和教练的管理。

(二)以饱满的热情参加训练和比赛,增强竞争意识;胜不骄、败不馁。

(三)尊重教练员,认真完成训练计划;做好训练笔记和比赛总结,积极主动向教练员反馈个人意见和信息。

(四)关心集体,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五)合理安排业余生活,注重学习文化知识和训练理论,提高自身文化素养。

(六)坚决抵制各种兴奋剂,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在外就餐,加强自我保护。

(七)服从国家队的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职责

(一)负责赛事期间全队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伤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

(二)负责运动员训练、比赛后的理疗恢复和医务监督工作。

(三)加强饮食的监督管理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四)协助科研人员对运动员进行生理、生化指标测试;帮助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建立全队人员健康档案。

(五)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药物发放登记制度。

(六)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掌握最新的反兴奋剂信息。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职责

(一)根据教练员的要求,为国家队制定详细的科研和科技服务计划;收集整理科学训练的信息,为教练员提供训练、竞赛的最新动态和技战术发展趋势分析。

(二)与教练员和医生配合进行运动员各项机能指标测试,并结合训练实际完成分析和评定,准确反馈结果,为教练员提供针对性建议。

(三)建立运动员机能和技术数据档案,对运动员的专项技术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方案。

 

第四章 训练管理

 

第十五条  科学制定训练计划,经教练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主教练在训练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保证训练按计划正常进行,保证训练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  教练员在训练前要认真检查训练场地、器械、用具等,落实保护措施;不得体罚、谩骂、侮辱运动员;不得随意停止运动员的训练。

教练员不得迟到、早退,应保质、保量完成训练任务;遇特殊情况无法训练要提前请假,病假须有医生证明。

第十八条  运动员应提前15分钟抵达训练场,按要求做好训练前热身和训练后的整理放松;严肃认真,不得顶撞教练员,不得打闹嬉笑,不得闲谈、会客、接听电话、玩弄手机、吸烟;训练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遇有特殊情况要提前请假,病假需有医生证明;请假3天及以下需经主教练批准,3天以上需经社体中心批准。

第十九条  建立国家队例会制度

(一)月例会制度:每月第一周在指定地点或线上会议听取国家队阶段训练情况汇报,了解训练情况和队伍需求,查找并解决问题。会议由社体中心、教练组成员和相关专家参加。

(二)赛前汇报制度:逢重大国际赛事前15天,主教练向社体中心汇报训练情况、形势分析、参赛安排等事项。

(三)每周书面汇报制度:教练组每周应向社体中心书面汇报队伍一周训练、生活、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社体中心将组织专家组对年度训练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训练指标完成情况和年度比赛成绩综合评定。


第五章 比赛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队的参赛计划经社体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社体中心批准不得以国家队名义参加任何形式的比赛。

第二十二条  做好赛前分析和准备会议,赛后及时总结。

第二十三条  遵守竞赛规程和组委会有关规定,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维护赛风赛纪;除重大伤病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无故弃赛、退赛。

第二十四条  根据比赛类型,按规定穿着和使用国家队装备(装备、运动服、比赛服、领奖服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损毁或遮掩国家队服装或赞助商提供装备上的任何标志;不得擅自在有关装备上添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标志、名称或广告。

 

第六章 思想政治和文化教育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开展各种学习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应制订统一的政治学习计划。

第二十七条  队伍管理人员、教练员负责运动员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并对运动员在训练、比赛和生活中的思想问题进行及时分析和针对性教育。

第二十八条  制定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计划。


第七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及训练驻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讲文明,有礼貌,不说粗话,不大声喧哗,不打架斗殴;运动员严禁吸烟,严禁喝烈性酒。

第三十一条  国家队宿舍不能转借、转让他人使用,不得接待亲友(经队委会批准的家属除外);男、女运动员之间禁止串宿舍。

第三十二条  保持个人卫生及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不使用危险、耗电量高的电器,不私自修理电闸保险丝及各种电器。

第三十四条  严禁复制或播放反动、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

第三十五条 所有人员网购或者接收快递,需提前填写《快递购买申请、领取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下单。每日晚餐后由队委会成员拆箱核验后发放给本人,并签字确认,运动员、教练员等不得擅自领取。如发现违规行为警告一次,警告三次即开除出国家队。

第三十六条  严禁点外卖、外出就餐、购买零食,如发现违规行为警告一次,警告三次即开除出国家队。

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不允许私自使用营养品、药品,因紧急或其他情况而需携带或使用药品的,队医、运动员等相关人员应确保携带和使用的药品中不含有禁用清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并应当在携带和使用前向队伍报告相关情况并向社体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集训或比赛前,由教练员或队内指定人员进行队内检查,以确保药品的使用、携带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队人员着装应当遵循规范统一、整洁大方、涵养文明的基本要求,杜绝奇装异服,杜绝粗鄙低俗。

 

第八章 意见反馈

 

第四十条 国家队建立内部沟通渠道,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凝聚共识。

第四十一条  国家队运动员对训练安排或生活条件有任何意见,应第一时间向教练员或领队反映。

第四十二条  教练员和领队对反映的意见应及时处理并向社体中心上报。

 

第九章 新闻宣传

 

第四十三条  国家队的对外宣传由社体中心统一负责,重大事项需准备谈话要点,统一口径,注意分寸和保密。

第四十四条  运动队内部情况、个人生活一般不向记者介绍,不了解的情况不向记者介绍或妄加评论。

第四十五条  不得给境外媒体投稿,不得将重大事项擅自发布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

 

第十章 出访纪律

 

第四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及社体中心的各项出访纪律。

第四十七条  出访比赛装备必须随身携带。

第四十八条  教练员、运动员不得为他人携带物品出入境;所有药品必须由队医(或队伍管理人员)统一携带。

第四十九条  必须统一行动,任何离队、外出必须经队委会批准。

 

第十一章 反兴奋剂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反兴奋剂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加强教育,加强学习,广泛开展兴奋剂知识及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做到人人掌握,时刻警惕。

第五十二条  凡有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一经核实,坚决开除出国家队。

第五十三条  严格把关,提醒和督促运动员加强自我保护,防止运动员错服、误服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  运动员要根据有关规定自觉配合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十二章  赞助与广告

 

第五十五条  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的形象属社体中心无形资产。

第五十六条  积极参加由社体中心组织的赞助活动、公益活动和宣传推广活动,不得无故拒绝出席;在参与任何商业性活动时,不得侵犯国家队商业权利和知识产权。

第五十七条  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未经社体中心同意,不得以国家队身份与赞助商签订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合同,不得以国家队身份私自参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五十八条  国家队要严格遵守社体中心的赞助协议。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按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对在重大国际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队纪律和管理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认识和悔改程度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社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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