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体字〔2025〕69号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广场舞
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各广场舞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广场舞赛事活动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现印发《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实施。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5年2月25日
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
实 施 细 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第三章 赛风赛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附件1:广场舞赛事活动参赛队赛风赛纪承诺书
附件2:广场舞赛事活动裁判员赛风赛纪承诺书
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广场舞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举办的全国性广场舞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广场舞赛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其他各级各类广场舞赛事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全国性广场舞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和实施工作。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广场舞主管部门、项目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参照本细则负责本地区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按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负责广场舞赛事活动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制订赛风赛纪监督计划;
(二)完善广场舞赛事活动规则、规程和裁判员、教练员管理办法;
(三)加强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监督地方广场舞管理部门、项目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开展赛风赛纪违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广场舞主管部门、协会可参考本细则负责所辖地区的广场舞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健全组织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工作职能,开展违规处理。
第六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活动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七条 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采取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举报遵循“谁举报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开展核查。
第三章 赛风赛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十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为获取不当利益,在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采取行贿、拉拢等手段操纵比赛结果的;
(四)无故弃权、闹赛罢赛、拒绝领奖、拒不服从裁判判罚导致比赛中断、不服从裁判管理干扰赛前训练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比赛场地,辱骂、殴打裁判员或干扰裁判员执裁的;
(八)无故不参加赛前组织的各项培训和赛前工作会议或在比赛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九)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比赛服装、器械不符合规则和竞赛规程规定,经警告后拒不更换的;
(十一)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十二条 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根据竞赛规则、规程和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取消本次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六)限制进入本场比赛、训练场地;
(七)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
第十四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根据竞赛规则、规程和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1场或多场赛事活动执裁资格;
(五)收回奖项;
(六)禁止执裁一定期限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七)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九)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七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赛事活动出现赛风赛纪违规或接到投诉后,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由主办单位或其授权的其他单位发布。
第二十一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场舞赛事活动参赛队赛风赛纪承诺书.docx
2.广场舞赛事活动裁判员赛风赛纪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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