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轮协字〔2022〕13号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体育院校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轮滑俱乐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轮滑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轮滑项目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轮滑项目实际情况,中国轮滑协会草拟了《轮滑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轮滑协会crsa_cn@163.com。
中国轮滑协会
2022年11月11日
轮滑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轮滑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轮滑项目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轮滑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轮滑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轮滑赛事活动。
第三条 轮滑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轮滑赛事活动服务。中国轮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全国范围内轮滑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负责相关轮滑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轮滑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轮滑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轮滑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轮滑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 轮滑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 国内轮滑赛事活动的申办和审批。
(一)赛事分类
可申办的国内轮滑赛事:
1.全国比赛:全国轮滑锦标赛、全国轮滑单项锦标赛、全国轮滑单项联赛、中国轮滑单项公开赛、中国轮滑协会俱乐部联赛、创新型赛事(中国轮滑马拉松赛、嘉年华、城市赛)等;
2.全国青少年比赛及活动:全国青年轮滑锦标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轮滑比赛、全国校园轮滑联赛、全国青少年轮滑训练营等;
3.全国群众性比赛及活动:“追梦奥运”全国轮滑系列赛事,“轮行云上”全国轮滑网络大赛以及其他与地方联合主办的全国群众性轮滑比赛等;
4.其他冠以“中华”、“中国”、“全国”或者省际间的轮滑赛事活动。
(二)申办及审批流程
1.协会发布全国比赛举办计划,时间;
2.协会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途径发布公开征集承办单位公告;
3.各承办单位根据要求递交承办材料;
4.公开征集截止后,协会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等途径选择承办单位;
5.协会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途径发布公开征集结果;
6.协会和赛事承办单位签订比赛承办协议;
7.如没有合适的应征单位,则采取邀约形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 国际轮滑赛事活动的申办和审批。
(一)赛事分类
可申办的主要国际性轮滑赛事:世界全项目轮滑锦标赛、世界单项轮滑锦标赛、世界轮联巡回赛系列、洲际赛系列、以及其他世界轮滑联合会或亚洲轮滑联合会主办的相关国际性赛事。
(二)申办及审批流程
1.国际组织通知开放赛事申办相关信息,启动赛事的申办程序(一般在赛事开始前的 6-12个月,或根据赛事需要选择合适时间)。
2.协会收到开放申办的通知后,根据国家及体育总局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的相关管理办法,协会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途径发布赛事征集公告。
3.凡符合申办条件的城市,可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办信息表并反馈至协会。
4.协会根据收到的申办城市的各类信息,进行初步的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将进入申办陈述、谈判或评审的环节。
5.应征程序结束后确定申办城市,向社会公告结果,公示期满后,则将申办材料上报国际组织。高级别赛事需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再报国际组织。
6.如发生公开应征无法形成的情形,则采取邀请选用等方式确定。具体工作流程由中国轮滑协会与邀请城市协商确定。
7.最终审批结果由国际组织公告确定并签订有国际组织、协会及承办城市三方的办赛协议。
第八条 除第六、七条规定外,协会对其他轮滑比赛活动一律不做审批,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轮滑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赛事活动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轮滑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轮滑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轮滑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三章 轮滑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轮滑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轮滑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主办方应当制定轮滑竞赛规程,确定赛事活动的时间、地点、日程,明确赛事活动的组织范围等。
承办方应当做好轮滑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轮滑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轮滑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轮滑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 举办轮滑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落实安全、防疫、医疗、卫生、食品、交通、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轮滑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参赛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身体状况、保险等证明材料,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主办的轮滑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轮滑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各类轮滑赛事活动,应对季节、温度、交通、参赛人群、特殊事件、社会舆论、极端天气等因素进行充分评估,如任一因素存在较大潜在风险,不能满足安全和应急工作要求,不建议举办比赛。
各类轮滑赛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牵头”、“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规范有序、资源统筹、信息共享、反应迅速的工作机制。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 按逐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各级响应要做到组织严密、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稳妥处置。在应急响应的同时,要注意突发公共事件可能产生的关联事件,并争取提前对涉及领域和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以避免次生、衍生或耦合灾害事件的出现。
各类轮滑赛事应强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对轮滑赛事活动必要性、紧迫性和风险性的研判,科学评估、动态调整赛事活动计划。确需举办的,按照“一赛一方案”的原则,在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周密制定和细化赛事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突发疫情处理预案,明确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疫情防控责任,做好人员物资、隔离场所等准备。
赛事要建立“熔断”机制,详细制定工作预案并对照执行。在办赛条件尤其是发生安全风险、疫情风险时,应及时做出调整,在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终止赛事活动,并妥善处理好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轮滑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轮滑赛事活动主办方在轮滑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轮滑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轮滑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轮滑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轮滑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轮滑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后续处理事宜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轮滑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轮滑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 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十八条 轮滑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组织者、参赛者、教练员、技术官员、志愿者、观众、工作人员、媒体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轮滑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轮滑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十九条 轮滑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十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 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轮滑赛事活动的,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轮滑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四章 轮滑赛事活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轮滑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轮滑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轮滑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可以选配轮滑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可以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轮滑赛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可以制定所辖区域的年度《轮滑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轮滑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轮滑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鼓励主办方在举办轮滑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经过评估可以将其中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轮滑赛事活动列入《轮滑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扶持资金、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轮滑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各种轮滑比赛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轮滑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以及对轮滑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等内容。参赛指引应当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轮滑赛事活动安排等参与轮滑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轮滑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轮滑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其在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五章 轮滑赛事活动监管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组织举办的轮滑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轮滑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轮滑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轮滑赛事活动评估。
第三十三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轮滑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三十四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轮滑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轮滑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轮滑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在开展轮滑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轮滑赛事活动中出现违背公平原则、弄虚作假,破坏赛风赛纪、兴奋剂违规等行为的,轮滑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轮滑赛事活动服务、引导和规范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轮滑协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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