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各广场舞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文化部、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文公共发〔2015〕15号)和国家体育总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体群字〔2017〕193号)的文件内容和精神,并结合《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征求<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意见的函》(社体字〔2018〕417号)所广泛征求的意见反馈,现印发《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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