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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总规程
发布时间:2009-04-03 来源: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字体:

一、 大会宗旨

安全第一,淡化锦标。重在参与、重在健康、重在快乐、重在交流。努力办成团结、友好、欢乐、和谐的盛会,为老龄事业和老年人体育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

三、承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有关地区人民政府、体育局、老龄委办公室、老年人体协

四、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及老年人体协,各行业老年人体协及解放军离退休干部部门组织代表团、代表队参加。

五、时间及地点

(一)开幕式时间及地点

200988日,北京。

各代表团的团长及工作人员共5名以及在北京举办的健身交流项目(项目待定)的参与人员出席开幕式。

(二)闭幕式时间及地点

具体时间、地点待定。

各代表团的团长及工作人员共5名以及在闭幕地区举办的健身交流项目(项目待定)的参与人员出席闭幕式。

(三)各项目举办时间及地点

20098月至11月,具体时间、地点按各项目规程(另行通知)执行。

六、健身大会设项

门球、乒乓球、网球、气排球、柔力球、太极拳(剑)、象棋、健身气功、健身球操、健身秧歌(腰鼓),共10项。

七、参加资格

(一)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60岁(1949年出生)至70岁(1939年出生),女55岁(1954年出生)至70岁(1939年出生)。

(二)报名时须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四张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各单位须对参加健身交流人员的年龄进行严格审查。报到时须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三)组委会对各项目参加人员进行统一注册、审核资格并公示。

(四)对在报名或参加健身交流活动中违反资格规定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及所在代表队全部人员参加资格和已获奖项,并对派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八、健身交流办法

各项目交流及年龄分组办法,按照各项目规程的规定执行。

九、报名

各参加单位按各项目规程的规定将报名表报大会组委会。

参加健身交流活动以本人自愿、亲属支持为原则。各单位报名时,须附本人和直系亲属签字的证明。

十、奖励办法

(一)参加各项目交流的队伍、人员均可获奖。大会设金奖、银奖、铜奖,获奖比例分别为参加队数、人数的30%30%40%

(二)大会设体育健身道德风尚奖,颁发给贯彻大会宗旨、遵守大会规定、在健身交流中展示出良好道德风尚的代表队。

(三)大会设最佳组织奖,颁发给在组织、承办健身交流活动中模范贯彻大会宗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四)大会设组织工作贡献奖,授予在组织、承办健身交流活动中模范贯彻大会宗旨、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

十一、裁判员

各项目的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十二、仲裁委员会

各项目设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十三、代表团团旗

(一)代表团团旗由各参加单位自备,颜色自定。

(二)团旗规格为长3米、宽2米。团旗上应标明参加单位全称。

十四、保险

  参加人员(含代表团所有成员)须自行在本人所在地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五、宣传

各单位应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各单位须准备代表团、代表队简介(300字以内),供大会宣传使用。

十六、经费

(一)各代表团、代表队参加健身交流活动时的食宿费用按各地规定的标准自理。

(二)健身交流活动组织费用,由主办单位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承办单位自筹。

(三)各代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的收费办法,按各项目规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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