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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轮滑协会后备人才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字体:

中轮协字〔2023〕4 号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体育院校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轮滑俱乐部,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国轮滑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提高轮滑运动水平,实现中国轮滑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轮滑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现印发《中国轮滑协会后备人才培养管理办法》,请遵照实施。

 

 

中国轮滑协会

2023年1月31日


中国轮滑协会后备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轮滑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提高轮滑运动水平,实现中国轮滑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轮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轮滑后备人才,是指在身体和心理上具有较高轮滑运动能力潜质,并经轮滑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选拔进行业余轮滑训练的儿童、青少年。

本办法所称轮滑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是指开展轮滑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体育运动学校、轮滑示范校学校、轮滑训练基地、轮滑专项俱乐部等组织。

第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县级以上轮滑协会进行轮滑后备人才培养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县级以上轮滑协会应主动接受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轮滑后备人才训练、教育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轮滑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轮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县级以上轮滑协会应积极争取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轮滑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轮滑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及轮滑项目的设置进行合理安排,实现轮滑项目在本地的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学校之间的紧密衔接。

第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县级以上轮滑协会应当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兴办轮滑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轮滑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县级以上轮滑协会应积极推动轮滑进校园,开展学生轮滑活动。通过完善轮滑示范学校创建命名和动态评估工作,强化品牌建设,逐步优化轮滑示范学校项目结构和赛事布局。

第八条 高等院校可以根据属地轮滑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开办轮滑运动队。

高等院校开办的轮滑运动队,应当在课程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统筹规划,使轮滑训练与文化教育相结合。

第九条 开展轮滑教学的中小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配备轮滑场地和设施,按规定配备轮滑教师,保证轮滑课时的落实。

开展轮滑教学的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周至少三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的轮滑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轮滑活动。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可以组建学生轮滑队。

开展轮滑教学的中小学校可以与业余体育学校、体育社会团体和轮滑协会实行教育、训练资源共享,加强对本校轮滑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

第十条 各省市、自治区县级以上轮滑协会应当定期举办青少年、儿童轮滑竞赛活动,促进当地轮滑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

组织、参加青少年、儿童轮滑竞赛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国轮滑协会颁布的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执行。

第十一条 轮滑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与轮滑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依法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在轮滑项目训练、文化教育及相关费用和轮滑后备人才待遇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从事轮滑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教练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忠于职守,科学执教,尊重、爱护轮滑后备人才。不得对轮滑后备人才进行体罚或者侮辱。

第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县以上轮滑协会应建立本级的轮滑后备人才数据库,对轮滑后备人才实行统一注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轮滑代表队从轮滑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选调轮滑后备人才进行集训或者试训,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与轮滑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和被选调的轮滑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集训或者试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小学校的轮滑后备人才参加国家队及各省市、自治区轮滑代表队集训或者试训期间,其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 轮滑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为教练员和轮滑后备人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轮滑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及其教练员,各省市、自治区县级以上轮滑协会可给予表彰、奖励:

(一)向省代表队输送后备人才的;

(二)输送的后备人才在洲际和全国比赛取得获奖名次的;

(三)在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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