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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水上中心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1 来源: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水上字〔2024〕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办公室:

为规范水上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2号令),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水上中心

2024年12月31日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水上项目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2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水上中心)负责全国范围内冲浪、摩托艇、蹼泳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六条 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体育总局水上中心负责拟定和提出冲浪、摩托艇、蹼泳项目等级标准制定和修订意见,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七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三章 授予主体和方式

第八条 等级称号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

第九条 授予单位分为:

(一)体育总局水上中心授予冲浪、摩托艇、蹼泳项目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等级称号。

(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授予本地区冲浪、蹼泳项目省级比赛等级称号。

第十条 冲浪、摩托艇、蹼泳项目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公示:比赛结束后30日内,体育总局水上中心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体育总局水上中心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体育总局水上中心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冲浪、摩托艇、蹼泳项目全国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

向香港、澳门特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应提前征得相关总会同意。

第十二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三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体育总局水上中心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体育总局水上中心对冲浪、摩托艇、蹼泳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细则的,有权向体育总局水上中心举报;体育总局水上中心接到举报后,将及时核实、处理。

举报途径方式:电话号码:010-67113739;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电子邮箱:sszx@sport.gov.cn;传真:010-67112793。

第十七条 授予等级称号的全国比赛应当竞赛规程完备、组织管理规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体育总局水上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体育总局水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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