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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03-13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体人字[2006]89号)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结合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为“总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京内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是指在总局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聘工作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须聘用工作人员时,除按国家规定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选调、安置人员外,都应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五条 各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招聘计划报人事司审核批准。
第六条 公开招聘程序主要包括招聘信息发布、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身体检查、确定拟聘人选、社会公示、签订聘约等。
第七条 根据各事业单位的用人需求,总局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两次公开招聘。
总局委托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组织公开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和笔试等项服务工作。

第八条 公开招聘原则上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由用人单位直接考核聘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照每个岗位拟聘用人数的3-5倍、根据应聘岗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拟聘用人数与笔试合格人数不足1:3的岗位,可从其他相关专业的笔试合格人员中进行调剂。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一条 拟聘结果应当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用人单位可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人事司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一般应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人员为本科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实行1年试用期;硕士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直接从社会聘用的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工作经历不满一年的人员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原总局系统在编职工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考核测试。
第十六条 京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并按当地人事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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