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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5 来源:人事司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调动体育工作者、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体育运动、推动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和体育强国建设的积极性,现就2018年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在冰雪项目跨界跨项跨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2.在平昌冬奥会备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3.在第十八届亚运会和东京奥运会备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4.在第十三届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本次表彰主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
  (二)名额
  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的名额,表彰集体不超过80个,表彰个人不超过200名。
  二、 评选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全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运动项目管理及辅助人员、体育教师等体育工作者及其他各类社会人士,均可通过推荐或自荐参加评选: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评在冰雪项目跨界跨项跨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应紧紧围绕“全项目参赛”目标,积极开展冰雪项目跨界跨项跨季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冰雪项目跨界跨项跨季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示范效应;积极支持及参与冰雪项目跨界跨项跨季工作,为开展冰雪项目跨界跨项跨季工作提供场地、设施、人员及经费等服务保障。
  2.参评在平昌冬奥会备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应为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平昌冬奥会输送大量运动员、教练员,并取得优异成绩;在2014-2018年平昌冬奥会备战期间为冰雪项目国家集训队训练备战工作提供优质的场地、设施、器材、人员及经费等服务保障,为中国体育代表团备战训练和参赛工作提供强有力支持。
  3.参评在第十八届亚运会和东京奥运会备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应是培养或服务的运动队、运动员在第十八届亚运会个人项目中获得金牌、集体项目中获得奖牌,或在2018年单项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中获得奖牌的集体;在精神文明、体育道德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突破上述成绩限制;工作组织、计划水平高,创新意识强,管理科学规范,服务热情周到,保障有力,对备战第十八届亚运会或东京奥运会贡献突出,具有示范效应,受到运动队和运动员的充分肯定。
  4.参评在第十三届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上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应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群众比赛集体项目(3人及3人以上)并取得进入决赛阶段以上良好成绩,且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热爱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发挥全民健身价值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带头组织开展或积极参与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参评集体应在2017年组织或协助组织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不少于20次,指导或教授群众体育运动技能不少于2000人次。因全民健身工作突出表现荣获地市级以上先进表彰,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的优先考虑。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评在冰雪项目跨界跨项跨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热爱冰雪项目,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强,业务素质高,工作成绩显著,在本行业、本部门开展冰雪项目跨界跨项跨季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扎根基层、默默奉献,从事冰雪项目跨界跨项跨季工作,在2014-2018年平昌冬奥会备战周期期间为冰雪项目国家集训队培养和输送运动员的基层教练员(含启蒙教练)、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优先考虑;在后备人才培养输送、运动队服务保障、运动员文化教育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参评在平昌冬奥会备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是在平昌冬奥会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含启蒙教练)及队伍辅助人员;扎根基层、默默奉献,培养和输送运动员在2018年平昌冬奥会取得优异成绩的基层教练员及辅助人员;在2014-2018年平昌冬奥会备战期间为冰雪项目国家集训队运动队服务保障工作中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工作人员。  
  3.参评在第十八届亚运会和东京奥运会备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是在第十八届亚运会个人项目中获得金牌、集体项目中获得奖牌,或在2018年单项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中获得奖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含启蒙教练)或队伍辅助人员;在精神文明、体育道德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突破上述成绩限制;热爱竞技体育事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强,业务素质高,工作成绩显著,对备战第十八届亚运会或东京奥运会贡献突出,具有代表性。
  4.参评在第十三届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上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参加十三届全运会群众比赛个人项目(2人及2人以下)并取得进入决赛阶段以上良好成绩,且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热爱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发挥全民健身价值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带头组织开展或积极参与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参评个人应在2017年组织或协助组织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不少于20次,指导或教授群众体育运动技能不少于2000人次。因全民健身工作突出表现荣获地市级以上先进表彰,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的优先考虑。
  参与评选的集体和个人如违反赛风赛纪、反兴奋剂等相关规定受到处分,不得参与评选。
  三、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推荐(自荐)
  本次表彰推荐(自荐)采取网络申报方式,凡符合上述参评条件的集体或个人对照评选条件,在体育总局政府网站在线填写提交《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推荐(自荐)表》(见附件1、2),涉及信息须真实有效。
  报名时间截止11月30日。
  (二)资格审查
  12月7日前,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分工,比照评选条件对参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总局将视报名和资格审查的情况,差额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集体和个人。
  (三)真实性审核
  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参评对象所在地,将资格审查结果和相关材料提供各省级体育部门,请各省级体育部门对参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于12月21日报送总局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初步确定拟表彰对象
  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省级体育部门、相关单位、协会反馈的意见,明确拟表彰的集体和个人,报体育总局研究确定。
  (五)公示
  体育总局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全国公示。
  (六)正式确定表彰对象
  体育总局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七)公布评选结果
  体育总局印发表彰决定,公布评选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对表彰对象进行表彰,发放证书。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实际业绩。推荐(自荐)评选工作应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基层集体和个人倾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二)确保信息准确,严格推荐程序。推荐(自荐)集体和个人要确保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如发现虚报业绩、先进事迹造假等问题,将取消评选资格,向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通报。体育总局建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按表彰工作有关要求和评选条件履行相关程序,认真组织推荐工作。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调查了解。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1.参评冰雪项目跨界跨项跨季及平昌冬奥会备战项目咨询电话:
  010-88318298(王陶然)
  2.参评第十八届亚运会和东京奥运会备战项目咨询电话:
  010-87182061(尤佩娜)
  3.参评第十三届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咨询电话:
  010-87182285(秦越)
  4.综合咨询电话:
  010-87182725(张家石)
  5.技术咨询电话:
  010-87183005


  附件:
  1. 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推荐(自荐)表(集体)
  2. 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推荐(自荐)表(个人)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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