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正文
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人事司 字体: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20〕66号)

人社部毕业生接收信息管理系统站内通知

(二)政策要点

1.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人事司按照人社部下达的计划,负责组织总局系统接收高校毕业生审批报备工作。各单位按照政策及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对接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管理。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须当年使用且不得突破。

2.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突出主业。各单位围绕自身主要职能、核心业务和主业发展需要,做好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

二是编制员额管理原则。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数内,企业应在年度职工控制数额内进行。

三是统筹京内京外生源接收原则。京内生源比例一般不低于20%,京外生源主要面向主业急需的长期稳定岗位,对于如办公室综合文秘等非主体业务的岗位,不应考虑京外生源需求。

四是公开透明原则。接收高校毕业生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三)工作流程

1.计划申报

·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人社部通知,人事司组织各单位申报毕业生接收需求计划。各单位围绕业务发展以编制(控制数)和岗位空缺为基础,提出接收岗位和接收条件,人事司汇总审核后上报人社部。

2.计划下达

·次年2月,根据国家调控政策要求及各单位往年计划完成率、留存率等情况,按照既保证急需,又合理调控数量原则,人社部制定下达接收计划。人事司根据下达计划数,结合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各单位职能和人员情况、接收岗位情况,统筹研究报经总局领导批准后,下达各单位接收计划。

3.岗位对接

根据计划下达数量,各单位在初次申报岗位需求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突出急需、突出主业,研究提出计划执行岗位方案。岗位信息应与拟对外发布招聘公告信息基本一致。

4.人选备案

根据审核通过的岗位对接方案,经招聘程序后,进行拟接收毕业生人选系统备案工作。拟接收毕业生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为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校期间为非在职的应届毕业生。接收非应届毕业生应属于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毕业后至今,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聘用或任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且需提前向我司报备。2.当年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3.拟接收的毕业生一般按照本科不超过26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岁掌握。

5.领取接收函

毕业生人选通过系统备案后,由人事司到人社部分批次领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领取后按已通过备案的毕业生登记发放。接收函回执用于办理接收落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存入其人事档案。

6.报到上岗

各单位要及时签订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等,人事司将适时通过查验毕业生劳动(聘用)合同签订情况、银行批量发放工资手续、社保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确保毕业生真接真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办理落户手续的必需材料。

7.信息公示

按人社部要求,需对拟落户毕业生信息进行两级公示,在总局和用人单位两个层面进行为期7天(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信息公示在单位网站或公示公告栏进行。未经公示毕业生不予办理落户。

8.审核落户

①录入落户信息。各单位要对照已在信息系统备案的拟接收毕业生名单,逐一审核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户口迁移证(或京籍卡),配合人事司做好落户前的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毕业生持有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或外地户籍管理机关开出的户口迁移证的,为“直接落户”;户籍在外地,且未开出户口迁移证的,为“办理准迁”,各单位应根据上述要求准确填报落户方式。按照人社部要求,请各单位要求毕业生加强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沟通,争取开出迁移证,通过“直接落户”渠道办理落户。针对以往办理落户手续中,常见的迁移原因不规范、迁往地址不准确等问题,请各单位在审户口迁移证时务必严格把关,迁移原因必须与“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或分配”相关(大学生招生、招干、落实政策、其他等等不符合要求),迁往地址必须为接收单位集体户口卡首页的地址(必须具体到门牌号),身份证号码必须清楚可辨认,迁移证需要有两个骑缝章(与落款两个章款式一致,一为省级公安局户口专用章,一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迁移证信息如有修改,请加盖与落款相同的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圆形、双线),加盖派出所公章、公安民警签名章、校核章以及其他形状标有“户口专用”字样印章的,均不能办理。自2022年起,人社部不再办理子女随迁手续,有子女需要进京落户的,可于本人落户手续完成后通过属地派出所办理子女投靠。

②现场办理落户。根据人社部统一安排和材料要求,集中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

(四)注意事项

1.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实行“谁接收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人事司、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条件和流程,确保接收工作责任层层落实。人社部有关部门、人事司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单位落实高校毕业生政策、劳动(聘用)关系建立、高校毕业生留存使用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按照办公厅要求,涉及总局集体户落户单位接收毕业生应于试用期转正后统一办理落户。办理落户前离职或考核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人事司审核,撤销其接收函并停止办理落户。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