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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0 来源:人事司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体育总局对《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日常管理工作由体育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国家体育总局

2023年12月26日


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国家对为体育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的关怀,鼓励运动员、教练员不断攀登体育高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运动员是指已办理退役手续、曾代表国家队参加比赛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的运动员,老教练员是指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在执教国家队期间连续培养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的教练员:

(一) 1979年1月以前,取得过世界冠军、打破(超过)世界纪录(非奥运项目首次打破世界纪录)或首次珠峰登顶;

(二) 1979年1月以后(含1月),取得过奥运会、奥运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前三名,非奥运会项目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冠军;

(三)为中国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且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设立“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对老运动员、老教练员进行资助。

第四条 关怀基金的发放坚持公正合理、体现关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成立伤残事故鉴定专家组,作为运动员伤残、伤病情况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

第六条 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制定《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运动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机构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疾病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关怀基金资助者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个人申请书;

(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诊断的影像资料;

(五)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身份证明及其本人伤残、伤病、家庭困难情况说明。

第八条 申请人申报需经所在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体育总局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签署意见,经鉴定机构鉴定、体育总局审核通过后,资助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并反馈申报单位。

第九条 获资助者名单将定期在体育总局官网予以公布。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经费管理

第十条 关怀基金资助标准分3个等级,按照运动伤残程度及重大疾病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10万元、6万元、4万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资助10万元

1.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不满60周岁去世的,给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者;

2.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运动伤残达到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的;

3.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患重大疾病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资助标准6万元

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运动伤残达到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

(三)符合以下条件,资助标准4万元

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运动伤残达到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

第十一条 关怀基金原则上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所需资金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体育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凡已获得过关怀基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第二次资助。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反兴奋剂管理有关要求,对于存在违反兴奋剂管理有关情形,按照《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体人字〔2003〕4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运动伤残评定标准


一、一类运动伤残评定标准(完全护理依赖)

1.因脑部创伤而致极重度智能减退。

2.工伤二级伤残(含二级伤残)以上者。

3.四肢瘫肌力2级。

4.因脑、脊髓损伤致全瘫。

5.四肢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二、二类运动伤残评定标准(大部分护理依赖)

1.因脑部创伤而致重度智能减退。

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3.四肢瘫肌力3级。

4.双下肢高位缺失。

5.四肢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中3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三、三类运动伤残评定标准(部分护理依赖)

1.因脑部创伤而致智能减退。

2.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心功能不全三级。

3.四肢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4.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或半径小于等于10度)。

5.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6.因外伤造成器官切除术后,导致器官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因脑外伤而致外伤性癫痫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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