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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人事司 字体:

关于加强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年7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体人字〔2006〕318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促进全国体育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工作,为推行体育服务标准化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就总局系统加强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体育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保护群众基本健身权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体育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管理层次,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服务标准化工作准确定位的有效切入手段。总局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政策的学习,做到准确理解和把握,深刻领会体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二、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了有序开展这此项工作,总局人事司、群众体育司、体育经济司、政策法规司、科教司、宣传司等职能部门和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指导中心)要建立职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规划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逐步形成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合工作机制。

三、人事司作为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统筹规划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综合管理和指导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对体育行业特有工种相关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按照国家开展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规定与程序开展工作,并负责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群众体育司负责对两类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行政调控和行业指导,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配套、完善相关的管理规范,把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作为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总局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各类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进行的证书发放工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体群字〔2005〕94号)的精神,归并到现行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和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之中,规范名称,统一管理。

五、体育经济司在牵头组织体育服务标准化工作、推行体育服务场所认证工作中,把对从业人员资质的要求通过有关制度、规定予以确立,并体现在相应的体育服务场所国家标准以及认证规则等规范文件中,达到对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政策上的支持与保障,使体育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从软件和硬件各个环节上形成呼应、补充和相互支撑,为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外部氛围。

六、政策法规司在体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过程中,要做好有关法规条例的审核修订工作,逐步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纳入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中,为体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积极组织研究体育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理论、政策,为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与具体的方法指导。

七、科教司要结合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将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纳入各类体育教育机构的教育体系中,为退役运动员和体育专业学生增强就业竞争力、拓宽就业渠道创造条件。

八、宣传司要做好对体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广泛宣传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正确认识体育行业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必要性,帮助人们尤其是广大退役运动员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开展。

九、职鉴指导中心作为负责组织实施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要在工作中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要在规范技能标准、开发新职业、引导职业培训市场上下功夫,特别要注意为体育行业相关单位发挥技术指导优势、形成在职业培训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创造条件。

十、各项目中心、单项协会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在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培训过程中,逐步将培训、考核、认证相关工作纳入到国家和总局关于职鉴的有关工作体系中,积极参与考核标准的研制、考评员的培训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通过竞争逐步形成在培训市场中的主导地位。

十一、总局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考虑体育行业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需要,服从和服务于体育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大局,以整体利益为重,积极研究探索适应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过渡、转换措施,遵循尊重历史、平稳过渡、纳入体系、规范管理的原则,实现行业内部原有的以培训为主要内容的证书发放工作与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平稳接轨。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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