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总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现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人事司
2018年6月11日
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工作,建立适合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依事择人、人岗相适的管理制度,为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系统内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报业总社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规定的程序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该岗位专业、级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五)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完成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七)其他必要的岗位聘任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由单位领导、有关部门人员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骨干组成的聘任领导小组;
(二)制定聘任工作方案;
(三)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期和聘任程序及办法等;
(四)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五)聘任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评议、考核、答辩、述职、民主推荐等形式组织公开竞聘后提出拟聘人选;
(六)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聘任或建议聘任人选并在本单位范围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公示结果不影响聘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总局统筹管理,各单位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单位班子成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报总局审批;专业技术七级至三级岗位拟聘人选、各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及无职称评审权的单位人员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报总局备案(相关表格附后)。
第七条 在聘任过程中,对虽具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但基本条件或专业技术水平的确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可以高职低聘;对个别岗位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中无法选择合适人选的,可以在下一级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低职高聘。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期限一般应与单位整体聘用期限一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届中聘任的,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公布岗位、审查资格、民主推荐、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公示、办理聘任手续。各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第九条 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延长退休时间。
第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单位可根据其具体情况低聘、解聘,或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上,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并相应变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关于岗位责、权、利的内容: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经培训、教育仍不能胜任人员;
(二)触犯法律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或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人员;
(三)考核不合格人员(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第十一条 在总局系统以外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总局事业单位后,无需再由相关评委会进行重新认定。用人单位可参考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任职资格,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此类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持原有关证明材料直接申报。
第十二条 工作岗位变动且与以往工作性质相近,符合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需要转换系列进行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直接聘任与原任职资格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资格需在同年进行转评。
第十三条 各单位新接收人员需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工作期满,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初次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工资与福利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聘任手续后,于签定合同的次月起,在聘期内享受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以及所聘任职务相应的各项福利待遇。对被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十五条 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并兼任行政管理岗位,可执行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也可以执行其行政管理岗位等级工资,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四章 聘任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各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整理归入本人档案,年度和聘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十八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5~20%。
第十九条 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其他奖励;
(二)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但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暂缓一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体党字[2017]4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9日总局印发的《国家体育总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体人字[2003]305号)、2006年9月6日印发的《关于总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06]391号)和2008年9月24日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08]480号)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解聘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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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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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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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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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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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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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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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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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 岗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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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专业技术 职务岗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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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解聘专业技术 职务岗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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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
起止日期 |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
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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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职务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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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公 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总局人事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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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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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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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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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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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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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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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专业技术 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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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及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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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工作及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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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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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
起止日期 |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
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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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兼职务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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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公 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总局人事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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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专业技术三级至七级岗位聘任解聘备案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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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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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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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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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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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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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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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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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 岗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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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专业技术 职务岗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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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解聘专业技术 职务岗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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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
起止日期 |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
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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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职务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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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公 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总局人事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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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备案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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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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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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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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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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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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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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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及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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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工作及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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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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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
起止日期 |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
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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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兼职务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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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公 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总局人事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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