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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总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人事司 字体:

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加强总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障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政策要求,结合总局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委会建设

(一)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原则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重点建设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委员应具有所评审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总局重点加强教练员、体育科研、运动医学、运动防护师等4个体育行业特色专业评委会建设,人事司组建上述4个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总局系统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评审,并受理地方委托的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评审。经教育部批准,北京体育大学具有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委会建设,开展好高校教师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三)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需开展职称评审的,可根据本单位专业基础等相关条件,申请组建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报总局审批。中级评委会成员不得少于11人,组建评委会达不到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可根据需要聘请部分外单位同行专家担任评审委员。评审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经批准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和总局有关规定加强各级评委会的建设。各单位评委会的组建要分层次、分系列,不得擅自组建专业技术职称评委会,不得混合组建高、中级评委会,不得代评非本专业或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原则上2至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评委会总数的三分之一,调整时间不应晚于当年评审工作的开展,新组建或调整评委会应当报总局审批。总局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局有关评审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对于违规操作的单位将取消其评审权限。

二、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

(一)规范评审会议流程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2/3。评审会议对职称申报人开展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二)开展分组评议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三)严格评审结果管理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全体参会委员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四)加强评审工作监督

为加强对各级评委会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单位应按照总局职称评审工作有关安排,部署当年的职称评审工作,并将评审工作安排报人事司。有评审权的单位应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各单位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当年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人事司备案。

(五)委托评审和以考代评

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单位有关人员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人事司统一委托有关单位评审。将经济、会计、工程、翻译、新闻、出版、文物博物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委托地方或有关部委进行评审;经济、会计、卫生、翻译、出版等系列的中级以下职称按照要求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三、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工作质量

(一)树立德才兼备导向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要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坚持标准,突出实绩,不降格以求,更不能搞迁就照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对长期在体育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按照有关规定,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二)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要评出水平、评出导向,通过评审,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为此,应当科学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各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细化评审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审标准或评审细则,报总局审批后,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依据。各单位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严明评审工作纪律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各专业技术系列和专业的《基本标准条件》,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及考核等材料进行审核,为召开评委会做好充分的准备。职称评审工作要按照《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纪律的通知》要求,明确申报人、审核单位、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保障职称评审公开、公平、公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6月22日体育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0〕373号)同时废止。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体人字〔2018〕290号)执行。

体育总局人事司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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