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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20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大中小
关于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有关待遇的通知
体人字(1998)205号
有关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已经结束。经总局领导批准,现将评为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可从获得荣誉称号的当月起晋升两档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可从获得荣誉称号的当月起晋升一档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二、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先进工作者退休时可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计发退休费。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体育总局系统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退休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基础上,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后,再按晋升后标准工资的100%计发退休费。
四、有关规定。
(一)同时被评为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所享受的相关待遇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先进工作者调出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后,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接调入单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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