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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于在国家体育总局部分直属企事业单位试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20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关于下发《关于在国家体育总局部分直属企事业单位试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体人字[1998]280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在国家体育总局部分直属企事业单位试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在国家体育总局部分直属企事业单位试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
为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在部分直属企事业单位试行人事代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对象。
(一)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或条件的单位以及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企事业单位;
(二)自费出国和以调动、辞职、辞退等方式流动后,尚未落实单位的人员。
二、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委托代理:代理单位可为被代理单位制订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供有关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信息;负责被代理单位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和聘用合同鉴证,办理人员招聘、聘用、辞职、辞退手续;负责被代理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定工作;代理出国政审、考核培训、社会保险、协调人事争议等其它人事业务。
(二)个人委托代理:代理单位可为其提供人事档案管理代办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办理因私出国政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档案工资及其他有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三、人事代理程序:
(一)被代理单位或个人向代理单位提出人事代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双方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代理的项目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协议期限等内容。
(二)由被代理单位或个人向代理单位移交人员人事档案提供有关人事情况。
四、收费标准: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
(一)国家体育总局人事代理工作由人事司主管,人事代理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代理单位)即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开展此项工作。
(二)代理单位和被代理单位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
(三)被代理单位和个人须在协议期限内携带协议书及有关材料定期到代理单位验证,逾期不办理验证或在代理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将终止其委托人事代理关系。
(四)代理单位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人事代理工作办法,经总局批准后下发执行。
人事代理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代理单位要按照周到、全面、优质、高效的要求,认真开展人事代理业务。要选配熟悉人事政策业务、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专门人员具体从事这项工作。同时,人事司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不断总结经验,使人事代理制度得以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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